楊聲:“司法獨立”概念不應脫離語境

2016-11-16
楊聲
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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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為解決兩名候任立法會議員在宣誓就職時引發的爭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香港《基本法》第104條作出了解釋。對此,香港部分人士表示異議,他們的唯一理由是,此舉將損害香港司法獨立和法治。這種膝跳式反應往好了說是過於敏感,往壞說就是沉迷陰謀論。

在香港的“一國兩制”政治架構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是香港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憲法文件,《基本法》條文僅列舉根本准則而非具體細則。因此,為防止立法意圖被誤讀,應當存在一種機制處理在這些條文實施過程中產生的任何歧義或爭議。《基本法》權威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並由中國國家立法機構頒布。因此 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全國最高立法機構在《基本法》的解釋上擁有最終權威是不言自明的。事實上,《基本法》第158條就明確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那些認為人大常委會釋法將損害香港法治的想法過於大驚小怪。全國最高立法機構曾經對《基本法》作出過四次解釋,每次都事關原則問題,並且意義深遠。香港司法獨立至今依然完好無損,香港法官司法判決也公正無私。法官們能在免於恐懼和干涉情況下作出司法判斷,這在香港已得到充分保障。香港法治多年來享譽世界就是最佳證明。根據“全球公正工程”(World Justice Project)發布的2016法治指數報告,在“公民法治體驗”一項中,香港在113個國家和地區名列第16位,高於美國、法國和西班牙。

或許,針對人大常委會釋法能夠提出的唯一正當疑問就是此舉是否必要。但涉及國家主權問題的宣誓鬧劇很可能撕裂香港社會,甚至香港法律界,因此對《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有助於解決這一問題。

理解“司法獨立”概念不應脫離語境,司法裁決應當免受來自行政、立法部門以及其他利益集團和個人的干擾。但無論如何,它都不應被理解為是一種排他性權力,且獨立於賦予其合法性的政治制度 。

香港司法體系是依據《基本法》建立的香港政治架構的一部分。因此,它不能超越這一政治架構運行。《基本法》第90條反映了這種理念,該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應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這也在香港法官和審判員的誓詞中有所體現,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顯然,在香港政治架構語境下的司法獨立意味著,香港法院行使權力時必須遵守《基本法》及其他法律。在這一前提下,香港法院對宣誓風波的司法審查裁決與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不應互相矛盾。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無論如何都不會損害香港的司法獨立或法治。

 

文章翻譯自China Daily香港版,原文:HK people must beware of misguided views on ‘judicial independence’

此欄文章的觀點均來自作者,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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