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國偉:房委會打擊居民,倉卒而行

2016-12-16
招國偉
公屋聯會總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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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委會日前通過收緊富戶政策。(大公報)

最近,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通過修訂“富戶”政策,由「兩條支柱」修訂為「一條支柱」,並且通過在本港擁有私人住宅物業的公屋租戶須遷離單位,並預計在明年10月起實施,頓時對不少公屋戶造成困擾,尤其在資產限額及私人住宅物業的規定打擊更甚。筆者想在此探討公屋戶擁有私人住宅的問題。

公屋住戶擁有私人住宅的爭議過去也曾有不少討論。房委會於1994年,成立「公屋住戶擁有私人住宅物業問題專責小組」,並於1995年12 月發表了一份名為《維護公屋資源的合理分配》諮詢文件,經三個月公眾諮詢後,於1996年4月發表最後報告。

在有關的諮詢文件中,提及置業的目的主要有二:為解決家庭本身住屋需要,或作投資用途。當時專責小組認為,「任何妨礙公屋住戶自由投資私人物業市場的措施,都與香港的自由經濟精神有所抵觸,亦有可能減低公屋住戶作未雨綢繆,為長遠住屋需要而置業的意欲。這樣做只會令投資者傾向投資於非物業市場,並間接鼓勵市民倚賴公屋來解決住屋問題」。專責小組建議不應特別針對擁有物業的住戶。

從上述專責小組的說明,公屋住戶購買或擁有私人住宅物業,是一種自由的投資,與其他投資產品性質相同,房產在資產申報中為其中一種類別,其餘包括有現金、股票、土地、車輛、商業汽車牌照等,並未有特殊的安排;而且,房產也同樣發揮樓宇供應鏈的作用。但現時的房委會,是「今天的我打倒昨天的我」,全盤否定公屋戶擁有房產的規定,漠視了房產的投資性質,只容許居住的成份,做法極不恰當。

而在公屋戶中擁有私人住宅的原因也不盡相同,除了投資的考慮,也有的是繼承遺產、為其他家庭成員購置居所,透過收取私人物業租金為家庭入息,或作為物業的按揭供款等,不能一概而論,指責「霸佔」公屋,或等同有足夠能力在私人住宅市場覓得居所,也可能會衍生不少拋售物業,刪除公屋戶籍或趕離租客的情況,牽一髮動全身,造成相當衝擊。

房委會過去對現有住戶並無有關規定,新措施實施時間即於明年10月起,時間過於倉卒,亦無提出一些豁免機制,無視公屋住戶的實際困境,擾民之責,當之無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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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海潮  2023-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