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港獨標語與煽動意圖罪

2017-09-22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福山智庫研究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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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間大學的民主牆風波,似乎仍未完全平息,部份港獨標語仍在校內懸掛。各大校長在上週發表聲明,表明港獨違反《基本法》,重申各校不支持「港獨」。香港中文大學校長沈祖堯近日則向學生會作出呼籲,要求他們盡快拆除校內的「港獨」宣傳品,否則校方會主動移除。 

與此同時,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日前一再重申,言論自由並不非絕對,並一再強調主張港獨不只是違反《基本法》,而且涉嫌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第10條的煽動意圖罪。他個人認為,若言論不涉及暴力及犯法推動港獨,不應視作刑事行為,但若涉及暴力犯法,《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第10條便可適用。 

即使不涉及暴力及犯法,主張港獨也違法 

對於湯家驊的言論,有些論點值得商榷。首先,言論即使不涉及主張港獨,只要涉及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不守法,也屬違法。因為現行「煽動意圖罪」的第(1)(f) 項和第(1)(g) 項,已將「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列作刑事罪行。反之,「煽動意圖罪」的第(1)(a) 項則列明,激起對「女皇陛下」或「香港政府」的憎恨(hatred)或藐視(contempt)或離叛(disaffection),也構成犯罪。 

香港回歸後,港府通過了《香港回歸條例》, 在現行的《釋義及通則條例》加入了〈附表八〉。因此,條文中涉及女皇陛下的提述, 須解釋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的提述。換句話說,言論只要涉及激起對香港特區政府或中央人民政府的離叛,即使不涉及暴力及犯法推動港獨,也會涉嫌觸犯「煽動意圖罪」。 

「煽動罪」vs「煽動意圖罪」 

順帶一提,部份媒體 (如: 香港電台) 將《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第10條統稱作「煽動罪」,第9條的正式名稱其實是「煽動意圖罪」。「煽動罪」和「煽動意圖罪」之間的分別,在於煽動是發表煽動文字,或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或輸入煽動刊物,即《刑事罪行條例》第10 (1) (b)、(c) 或 (d) 條。 

「煽動意圖罪」則是「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是一個人即使並未正式作出煽動的行為,只要控方找到該人正在準備或企圖作出煽動的行為,已屬違法,即《刑事罪行條例》第10 (1) (a) 條。 

「煽動意圖罪」的豁免條款 

當然,現行的「煽動意圖罪」中,其實也有豁免條款。在條文中的第(2)款中列明: 

(a)顯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在其任何措施上被誤導或犯錯誤; 

或 (b)指出依法成立的香港政府或香港憲制的錯誤或缺點,或法例或司法的錯誤或缺點,而目的在於矯正該等錯誤或缺點; 

或 (c)慫恿(中國公民)或香港居民嘗試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或 (d)指出在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產生或有傾向產生惡感及敵意的事項,而目的在於將其消除」,便不屬觸犯「煽動意圖罪」。 

主張港獨不可能不違法 

可是有一點我們需要注意,不論香港的現行法例、《基本法》、內地的現行法例或者《憲法》本身,都沒有任何依法或合法地使到香港獨立的選項。有人或者認為,全國人大可根據《基本法》第 159 條,將《基本法》第 1 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廢除。 

然而,所有全國人大代表本身也須遵守內地《刑法》和《國家安全法》。他們若在開會期間主張廢除《基本法》第 1 條,或提出任何容許香港獨立的意見或草案,便可能觸犯《刑法》第 103 條的「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只要執行拘留的公安機關獲得全國人大主席團許可,便可予以逮捕。 

由此可見,不論全國或本地的立法層面,都沒有容許香港脫離中華人民共和國獨立的任何合法選項,即是提出任何港獨的主張,必然亦只有透過違法方式進行。換言之,我們只有討論港獨為何違法,或者是為何不可行的自由,只要一主張港獨,便是提出違法主張,《刑事罪行條例》中的豁免條款並不適用。 

法例已授權警方清拆煽動標語 

最後但是不得不說,湯家驊主張修改現行《刑事罪行條例》,立法授權有業權及管理權的人在公眾地方,在某一時段移走相關港獨標語,否則授權執法人員執行移除。湯家驊這個建議,其實是不必要的。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4 條,任何警務人員或公職人員均可 :(a)進入任何處所或地方;(b)截停及登上任何車輛、電車、火車或船隻,並從該處移走或清除任何煽動刊物。 

在移走或清除任何煽動刊物期間,任何警務人員或公職人員均可 :(a)破啟其根據本條獲授權進入的處所或地方的外門或內門;(b)以武力驅逐或移走妨礙其根據本條獲授權行使移走或清除權力的人或物品;(c)扣留任何車輛、電車、火車或船隻,直至從該處將煽動刊物全部移走或清除為止;(d)在移走或清除煽動刊物時,將任何人驅離任何車輛、電車、火車或船隻。 

只有有關的煽動刊物並非從公眾地方可見,警方才須事先獲得有關處所或地方佔用人的准許,或獲得裁判官的搜查令。簡而言之,即便各大院校的學生會不肯自願清拆煽動港獨標語,校方也不主動移除,警方也可根據該條條文,進入校內清拆標語,以及武力驅逐或移走妨礙清拆的學生,根本沒有修例的必要。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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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飛龍  2022-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