龐俊怡:任何人都不應凌駕於法律之上

2017-11-10
龐俊怡
團結香港基金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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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等三人分別被判處六至八個月監禁,現已保釋等候上訴。(大公報資料圖片)

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改判三名年輕的“佔中運動”領導者,包括黃之鋒、周永康和羅冠聰入獄;因其參與9·26“重奪公民廣場”分別被判處六至八個月監禁。從最開始,這三人及其他“佔中運動”領袖就一直堅稱,他們的行為是和平的公民抗命。 

和平?衝擊政府辦公大樓無論如何不能被稱為和平。這次行為早有預謀,而學運領袖積極鼓動其他人參與,最終導致10名保安人員受傷。設想一下,如果這些示威者試圖靠蠻力衝進美國華盛頓參議院,迎接他們的就肯定不是香港警察的克制行動了。 

公民抗命?將他們自身的行為稱為公民抗命是對真正公民抗命英雄的侮辱,如羅莎·帕克斯、聖雄甘地和納爾遜·曼德拉。黃之鋒等人的行為最多能被稱為誤入歧途的年輕理想主義,而就連這種稱謂都是相當慷慨的描述。香港無論如何都不是一個充滿壓迫的社會,這三名年輕的“佔中”領袖顯然對此一無所知,也肯定沒有切身體會過何為真正的壓迫。 

在判決宣判之前,黃之鋒在上訴法庭外大放厥詞,稱將繼續為香港爭取“正義、自由、民主、人權和法治”而鬥爭。那麼讓我來一一詳細解讀他列舉的這些概念。 

正義:在以上五個概念中,正義的含義最難以界定,因為何為正義通常因人而異。對有些人來說,正義是香港七名警察因毆打一名示威者而被捕入獄。而對另外一些人來說,正義是三名“佔中運動”領導人被判監禁。無論我們的個人觀點如何,香港都擁有公平、透明、遵循正當法律程序的司法體系和司法獨立來維護正義。 

自由:與世界上任何其他國家或地區相比,香港都可以稱得上是一個自由的社會。我們擁有言論自由、結社自由、信仰自由等等等等。我們沒有、也不應擁有衝擊政府大樓或破壞公眾秩序的自由。“佔領華爾街”運動從2011年9月17日一直持續到11月15日,直到那時示威遊行者才被清除出紐約的祖科蒂公園。而造成了更大破壞的“佔中運動”持續了79天,示威遊行者才因法院指令而撤離。 

民主:遵循“基本法”原則,香港曾經擁有一份實現全民普選的路線圖。香港本來應該可以在2017年的特首選舉中實現一人一票。但諷刺的是,正是那些聲稱為香港爭取民主而奮鬥的人們令香港的憲政改革進程脫軌,令香港與北京的關係進一步惡化。很難相信那些經驗豐富的政客們不懂“基本法”,或看不到全國人大在這個問題上擁有法定最終裁決權這樣一個現實。如果再進一步陰謀論,這些人或者就是想破壞香港的憲政改革,因為如果香港不斷一步步取得成就,他們的存在就將變得可有可無。 

人權:人權與我們如何選舉香港特首無關;人權事關一套根本的核心信念:法治、司法獨立、廉潔開放的政府、言論自由、結社自由、信仰自由、媒體自由、對少數族群的包容以及一個充滿活力的公民社會。在欠發達國家,很多人還會將滿足房屋、食品和安全等最基本的生存需求視為人權。 

法治:衝擊政府大樓並煽動他人衝擊是對法治的攻擊。將法庭判決稱為政治迫害是對香港司法獨立的攻擊,因為這暗示著香港法庭的判決受政府影響左右。這是赤裸裸的謊言。香港曾經並將一直擁有法治和司法獨立。 

香港不需要這三位“佔中運動”領袖來維護正義、保護我們的自由和人權。至於民主與法治,他們應當牢記的是,他們的行為極大阻礙了香港普選的發展,而任何人都不應凌駕於法律之上。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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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為香港的前任港督,彭定康應當比任何人都明白法治和司法獨立對於香港的重要性。如果他讀過律政司司長袁國強的公開信,他就不得不承認,整起案件的法律程序明顯符合規範的司法程序。當他讀到香港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前所未有的聯合聲明時,他也應當感到羞愧。

    郭文緯  2017-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