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汝榮:「難得」一手令!法官大人「欠」一個理由

2018-01-30
黃汝榮
退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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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香港法治社會的重要守護者,若當中有人行之不慎,將影響整個社會。圖:香港司法機構

一個明明是無縫合作的理想機制,卻在人為因素下發揮不到應有作用,原因無非是法官拒簽不用給出原由。社會治安會否因而悄悄地被破壞了呢?

筆者今天要說的是警方向裁判官申請手令(warrant)的事情。

警隊每天有海量的突發性文件,例如拘捕令及搜查令等,需要逼切地等待法官即時簽發。簽發後,警方才可合法地執行拘捕疑犯或蒐集證物等任務。執行這些手令的目的,無非是要防止罪案發生、罪犯逃逸或毁滅證據等不法行為,最終的受惠者當然是老百姓。

制度上,執法與司法緊密配合

法庭為配合警方執行這些緊急任務,每天在全港各區,均編制了值勤表,指定一些值日法官負責簽署這些手令。當值時間訂明為早上九時到九時半、中午二時到二時半及其他指定時間。為維持社會治安,警隊經常晝夜不分、爭分奪秒地預先準備好這些手令,以趕及在指定時間内找值日法官簽署。當然,若有緊急情況,警方可到法官寓所求簽手令,在此情況下,大部分法官不會刁難警員的。

制度上的設計安排,基本上做到司法與警方兩個部門無縫合作,藉以減低罪犯潛逃或犯案的空間。

可是,現實生活中,不少值日法官卻毫不在意按時當值的重要性。法官在值班時間内,慣性地遲到早退,導致警員經常需要在值日法官的辦公室外,焦急地排長龍等候法官現身,輪候「見官」的機會。好不容易輪到警員能一見法官了,法官卻可以基於一些不明的原因,在不予交代理由的情況下,拒絕簽署手令。

由於給予原因並非必然,被拒簽的警員往往摸不着頭腦。不獲法官指點迷津的警員,根本不明白待簽之手令有何不妥?例如是否因為有錯漏而被拒簽,抑或其他原因?

警員解決這問題的方法,是唯有靜待至翌日,嘗試找另一位值日法官簽署手令。說也奇怪,往往是同一張手令落在另一個法官手上,便能順利獲得簽發。箇中原因究竟為何?天曉得。

拒絕手令無需解釋,考起警察

導致法官延誤或拒簽手令的原因,有時或出於有些法官對某些法律條文根本認知不足;他們一方面未能透徹了解自己的權責範圍,同時又在不做不錯的思維驅使下,乾脆拒簽手令。

舉例來說,警方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條(即針對清洗黑錢的罪行)作為依據,向法庭申請手令。這申請在法官之間有不同意見;部分法官可能認為只有區域法院的法官,而非裁判法院的法官方有權就此條文簽發有關手令,總之就是意見紛紜。

面對這類「棘手」的申請時,如果值日法官沒有尋根究柢的責任感,不去為條文尋求正確的理解方法,疑問便會懸而不決,手令也就簽不出來。而這就是部份值日法官婉拒簽署相關手令的真正原因。

部分法官不會將這真實、背後的考量說白,於是就索性用「轟走」申請手令的警員來蒙混過關,以免暴露自己的無判斷及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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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與司法機構應緊密合作,筆者認為現行有改善空間。圖:政府新聞處

法官這種光怪陸離、消極及欠缺準則的拒簽手令現象,持續經年,警隊也默默地啞忍經年。一個明明是無縫合作的理想機制,卻在人為因素下發揮不到應有作用,原因無非是法官拒簽不用給出原由。社會治安會否因而悄悄地被破壞了呢?就看個別個案有沒有因手令延簽而擔誤了警隊的工作。

筆者預期,關於手令此事,法官不用交代原因的延誤及拒簽仍會不斷發生;現在如此,將來也如此。因為對值日法官而言,不存在受監督與必須交代原因的要求和壓力。

試想想,一個機制,它的各級職員處事故步自封之餘,還有空間迴避公眾的監督和要求,為何會有這樣便宜的機制設計的呢?此外,假如只銳意維護形象,對工作質素卻無甚要求,甚至做出來的成績低於公眾期望,這樣的一個機制,會贏得尊重嗎?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文章原刊於《橙新聞》,本網獲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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