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北京有權取消《基本法》嗎?

2018-02-12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福山智庫研究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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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月,高鐵一地兩檢問題吵得沸沸揚揚,當時大律師公會發表聲明,批評一地兩檢是「一國兩制最大的倒退」。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則認為,公會的說法過火,並在電台節目中指出:「如果北京唔想一國兩制繼續,使唔使咁麻煩,北京政府絕對有權明日便取消《基本法》」。曾任全國政協的劉夢熊則反駁湯家驊,聲稱「構成《基本法》靈魂的一國兩制方針政策並非純屬中國政府可以任意廢除的東西」。

劉夢熊又強調,「歷史事實是先有《中英聯合聲明》後有《基本法》」,批評湯家驊的言論「其心當誅」,乃是「誣蔑北京政府隨時可以違背國際承諾」。所謂「其心當誅」的批評,屬於誅心論,這個沒有討論意義。可是,究竟北京是否真的如湯家驊所言,「絕對有權明日取消《基本法》」呢?還是如劉夢熊所言,《基本法》和一國兩制,不是北京可以任意廢除呢?

全國人大擁法律制定及廢除權

其實,純粹從法理上來說,湯家驊的說法是正確的。我們必須清楚,香港特區可以設立,以及基本法的法源,乃是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下稱:《憲法》)第31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以及《憲法》第62(13)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十三)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有人或許會說,《基本法》是香港特區的憲制性文件,而《基本法》第159條則規定:「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然而,從本質上來說,《基本法》是全國性法律,全國人大則是根據《憲法》第57條而建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同時根據《憲法》第62(3)條,擁有全國性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權。須注意的是,擁有法律的制定權,亦即是同時擁有廢除權。

因此,《憲法》是母法,《基本法》是子法,而《基本法》的制定、修改和廢除權,則在全國人大。若然特區出現港府不能控制的內亂,並危及到國家安全和領土完整,人大常委會便可按照《基本法》第18(4)條,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中央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此外,全國人大也可因此研究特區和《基本法》的存廢問題。

一國兩制無必要取消

當然,劉夢熊提到的「先有《中英聯合聲明》後有《基本法》」,這也是對的。然而,《聯合聲明》是一份外交文件,不是《基本法》的法源。事實上,負責簽署《聯合聲明》的北京代表趙紫陽,當時是國務院總理,而根據《憲法》第67 (14) 條,中央政府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應須經由人大常委會批准方能生效,如果條約本身違憲,人大常委會則有權廢除。

因此,《聯合聲明》也是在人大常委的批准下,才須透過制定《基本法》加以落實,而人大常委能夠批准的法理理據,則是來自中國在 1982 年修改了《憲法》,加入了第 31 條和第62(13)條。更重要的是,北京當日並非被逼提出一國兩制的,也是不是不簽署《聯合聲明》便收不回香港。

事實上,當日北京希望能夠和平解決香港問題,才會展開中英聯合談判和《聯合聲明》,而北京當年是主動提出一國兩制的一方。即使當日談判破裂,香港最終以武力方式收回,北京若是希望香港採用一國兩制的話,香港還是會變成特區的。因此,北京並非無權明日便取消《基本法》,只是北京認為香港一國兩制成功落實,根本沒有取消的必要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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