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豪傑:「見死不救?」

2018-02-27
沈豪傑
元朗區議會主席、學研社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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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近歲晚,新年伊始,車禍接二連三,先有大埔公路嚴重巴士車禍,後有新娘潭車禍,造成多人傷亡,引起社會各界關注,激起各界就巴士車長工時過長、人手不足、道路安全設計等議論紛紛。其中,車長、途人,甚或同行乘客,更被指控「見死不救」、「袖手旁觀」及「大難臨頭各自飛」等。所謂「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救急扶危,似乎是理所當然的。然而,法律上,又是如何釐定這責任? 

我們普通法中的侵權法,要求人在特定情況下,有責任確保他人免受傷害,這責任在法律上稱為「謹慎責任」(Duty of care),負上此責任的人假若沒採取合理行為,履行責任,便有可能構成「疏忽」,並需作出賠償。具體例子可以是,食物供應者有責任確保出售食物安全衛生、醫生對病人的治療要合乎專業標準、司機須顧及乘客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不過,我們的法律,並沒有要求途人(不論他有沒有專業醫護知識),要負上對危急或有需要的陌生人施予援助的「謹慎責任」。換句話說,就途人和陌生人而言,「見死不救」,一般並不構成法律責任。 

「好心做壞事」或需負法律責任 

反之,假若好市民自告奮勇救助別人,卻不慎釀成傷者受到更大傷害,甚至死亡,便有可能構成法律責任。例如,年長的伯伯突然街上心臓病發,好心途人用學過的急救知識,為伯伯進行心外壓,施救過程可能用力過大,伯伯骨頭脆,令伯伯胸骨有損傷,伯伯有可能向好心市民提出申索。這是由於香港至今仍未訂立「好撒瑪利亞人法」,保障見義勇為的好市民。 

「好撒瑪利亞人法」,意在保障好市民,除非嚴重疏忽,否則不必為營救過程的輕微錯誤而誤墮法網,反被申索,從而鼓勵市民守望相助,互相扶持。「好撒瑪利亞人法」除了鼓勵市民救人互助,更有實質需要。香港每年有數以千計市民心臟驟停而離世,有團體指出香港有必要跟隨日本、韓國及美國,立法規定特定場所如運動場,商廈及商場等,要設有足夠的自動心臟除顫器(AED),普及儀器的使用,但是此例遲遲未能推出,其中原因也礙於香港尚未有「好撒瑪利亞人法」保障好市民。 

筆者對香港人的良善有絕對信心,不必像法國及丹麥,要求「見死不救」的途人負上刑事責任,但也相信「好撒瑪利亞人法」的立法有助減少路人顧慮,鼓勵市民向有需要的人施予援手。希望政府考慮立法需要,進行諮詢,完善香港法律。當然,假若市民明知自己雞手鴨腳,也不應逞強,應立即致電專業醫護團隊救助,不要仗著法例保護而好心做壞事。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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