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豪傑:永恆的「倫敦金騙案」

2018-03-27
沈豪傑
元朗區議會主席、學研社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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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倫敦金「騙案」手法層出不窮,隨著社交媒體的發展,日新月異。

早自80年代,倫敦金騙案就不絕於耳。時至今天,每年仍然有不少市民不幸被騙,涉款常以百萬、千萬,甚至億元計,一生財富就此付諸流水。有關案件,通常只出現在各大報章新聞頭條一兩天,社會大眾嘲笑受害人愚蠢、好色、貪婪,一笑置之,鮮見政府、社會各界就制度及政策深入討論分析。其實,所謂「倫敦金騙案」是甚麼?受害人在現行法例下追討有何困難?立法規管又該從甚麼方向探討?

倫敦金,原指以倫敦為交收地點的現貨黃金買賣合約。本地倫敦金(Loco London Gold),與倫敦金銀市場協會(London Bullion Market Association)下之倫敦金市不同,本地倫敦金不涉及實物交收,亦即說,在香港買的本地倫敦金並非由倫敦金商發行,而是由本地投資機構發出的一紙買賣合約,「對賭」倫敦金價的升跌。

交易條款苛刻 難受保障

本地倫敦金是高風險的投資產品,投資金額門檻低,槓桿(即利用孖展或其他方法,投資者可用一定按金換取更大投資額,一旦按金未能維持一定水平,便須立即「補倉」,否則便會被「斬倉」,損失所有按金)比例高,更是「場外交易」(Over-the-Counter Trade),原意買賣雙方可自由議價,洽談特別交易條件,不必依照中央市場(如港交所)的標準及受監管機構約束完成交易。然而,這亦意味著本地倫敦金投資者須承受更大風險,一切交易條款、安排,閣下自理。當然,不排除深明遊戲規則和幸運的投資者能藉此大有斬獲,但更多的是無辜市民被無良經紀及投資公司擺弄,誤中騙局,泥足深陷。

本地倫敦金「騙案」手法層出不窮,隨著社交媒體的發展,日新月異。最近常出現的手法,便是利用社交媒體,針對事主背景、身份、性格,噓寒問暖,搏取事主信任,百般游說本地倫敦金是生金蛋的鵝,誘使事主注入資金,開設本地倫敦金投資戶口,並簽下條款苛刻的全權授權書予經紀無條件任意操作事主的投資戶口。經紀最初會佯裝獲利,給予事主數千元甜頭,其後便行使授權書下之權利,不斷在市場上買賣,抽取交易佣金。蝕盡便催促事主補倉,直至事主身無分文或起疑斷纜,經紀隨即逃之夭夭,投資公司與經紀割席,表示無從得知雙方溝通,並高舉授權書作擋箭牌,表明一切皆是經紀疏忽,事主同意免責等。不少事主為免再生枝節,對於受騙過程也羞於啟齒,往往就此作罷。

刑事訴訟舉證難 無從追討

由於投資倫敦金是場外交易,亦不屬證監會管理的範圍,所以現時警方只有循《盜竊罪條例》(第210章)作出刑事起訴。要成功起訴,其中最難成立的控罪元素是「不誠實」(Dishonesty)。上述騙局的事主,必需要在毫無合理疑點下,確立被告主觀不誠實地處置事主的資產,並不容易。民事索償亦會因事主簽署了授權書而困難重重。當然一切也得視乎具體授權書內容及經紀解說過程有否失實,免責條款是否能被證實不合理等等。

立法規管倫敦金的呼聲,自90年代已沸沸騰騰,全面監管倫敦金或有礙自由市場原意,但規定特定授權書須有獨立律師加簽,確認事主明白內容、提高相關投資公司及經紀的入行門檻等,政府應加以探討。不過,從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有心人總能鑽空子,利用我們的善意和人性弱點獲利,唯有加強警覺,凡事多加向專業人士求證,勿輕易將一生積蓄託付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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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年不少媒體都有報道倫敦金騙案和一些不良集團透過聘請少女來勾搭投資者,存入龐大資金後,透過高頻交易來賺取手續費。最新一輪警方的商業罪案調查科拘捕了灝天金融集團的員工。但沒想到的是有關人士竟然厚顏無恥地表示,貴金屬買賣沒有政府監管,把責任推到少數投資者拒絕承認投資決定帶來的後果。

    郭金鋒  2018-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