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添生:戴耀廷言論與廿三條罪行無關

2018-04-03
林添生
公共政策及事務顧問
 
AAA

tai1.jpg

戴耀廷日前在台灣的言論,一石激起千層浪。特區政府、中央機構、建制派及建制傳媒紛紛發炮譴責。戴其後指,政府及建制高調反駁其言論,是為了就《基本法》第廿三條立法而造勢。

提出思考立國言論 肯定違憲

戴日前出席由「台灣青年反共救國團」舉辦的「港澳中、各民族及台灣自由人權論壇」。在論壇尾聲,戴說「反共、反專制」一定會成功,呼籲大家思考在成功後,各方應何去何從。戴指,中國不但要變成民主國家,而且要「人民自決」,包括香港在內的中國各族群應有自決權,可考慮「獨立成國」還是建立「聯邦政府」。

其後,部分維護戴之言論認為,戴的發言重點在於探討對香港及中國未來的想像,當中「獨立成國」只是在闡述自決權的概念。政府及建制的讉責是基於對戴言論斷章取義的理解。

筆者則認為此論調未能洗脫有關言論違反《基本法》第一條的事實。《基本法》第一條寫得很確實,「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這既是事實陳述,亦是規定了在法理上不可違背的原則。任何言論或討論,即便是就香港在現在或未來任何時空的政治體制或實況提出與「不可分離」原則相違背的可能性時,在技術上已經違反了《基本法》第一條。

學術言論與廿三條罪行南轅北轍

另外,戴及部分議員將事件牽連上《基本法》第廿三條立法。筆者認為他們想像力豐富了。

要看廿三條立法文本,我們只可參考董建華政府在2003年提出(但最後撤回)的《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我們且回顧草案內容,看看戴的言論和行為與當時草案文本希望禁止的,相差有多遠。

草案旨在禁止數項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包括叛國、顛覆、分裂國家、煽動叛亂。

• 草案中,叛國罪定義包括「加入與中國交戰的外來武裝部隊」、「鼓動外來武裝部隊以武力入侵中國」或「協助在戰爭中與中國交戰的公敵」等行為元素。現在是和平時期,台灣勢力也非外來,戴行為明顯地與以上南轅北轍。

• 顛覆是指藉使用武力、嚴重非法或戰爭手段,廢止《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或推翻或恐嚇中央人民政府。雖然戴言論有提及「反共反專制」一定會成功,可以被理解為結束中共或中央人民政府對國家的依法依憲統治,但戴完全沒有使用過武力、嚴重非法或戰爭手段。

• 同樣地,草案中的分裂國家,是指藉使用武力、嚴重非法或戰爭手段,將中國某部分自其主權分離出去。戴沒有使用過武力、嚴重非法或戰爭手段。

• 在草案中的煽動叛亂,指煽惑他人犯以上罪行,或煽惑他人進行會嚴重危害國家穩定的公眾暴亂。戴當天提到對未來(包括對在「反共反專制」成功後)的想像,而沒有要求或煽惑任何人作出「武力、嚴重非法或戰爭」行為,不會違反煽動叛亂罪。事實上,當年保安局在立法會的文件清楚指出,「新訂的煽動叛亂罪…不會把和平宣揚意見刑事化」。

草案其他內容包括修訂竊取或披露官方機密罪、賦予政府取締危害國家安全組織的權力、訂明警方在調查以上罪行時的緊急調查權力,和訂明法庭由陪審團審訊有關案件等。

政府不可能重提03年立法草案版本

回想起來,在2002至03年整場圍繞國家安全立法的爭論中,對立法有疑慮者很多都擔憂在立法後出現「思想罪行」、「以言入罪」等違反基本人權的情況。然而,2003年版本的草案已清楚訂明,有關罪行條文的詮釋、應用和執法,必須符合按照《基本法》第三十九條適用於香港的國際人權準則。如上所言,草案中各罪行的定義亦與「思想罪行」、「以言入罪」等有很大的距離。

政治上,若香港政府要重提第廿三條立法,把2003年較寬鬆的草案版本原封不動地重提一次,似乎已是不可能的選項。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延伸閱讀
  • 這些港獨政治組織不可能真正遵守美國法治及從事香港民主的正常事業,而必然成為一股社會亂源,甚至不排除他們會將「黑暴」傳統與技法傳授和傳染給美國本地人以及美國的其他外來移民。

    田飛龍  2022-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