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道:當法律追上創科......創科前景如何?

2018-04-09
李道
資深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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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理循環,物極必反。在金融市場上,彼岸風光一時的科網股,最近乍現崩盤式下跌,連帶本港的股王騰訊,400元大關也告失守;惟相對來說,針對創科的監管由鬆變緊,才更值留意社會各界高度關注。常云,法律往往追不上創科;現在法律卒之有望追貼,則無疑意味著,日後創科發展難免不再脫韁,「無王管」的放任模式即將過去。

最近,一眾科網股的醜聞堪稱罄竹難書:由Facebook深陷數據洩露危機,到Uber和Tesla的自駕車先後撞死人,後者還恐受累出車不足而周轉不靈,以至Amazon可能被要求繳交百億美元計的銷售稅,凡此種種,均導致環球科網股價急瀉,令人擔心產業發展前景。

除此以外,歐盟計劃開徵「科技稅」,尤其可能以收入而非盈利計算稅金,則勢必令公司經營加倍添壓,畢竟不少業者均尚沒盈利可言;有人甚至建議,將手握大數據的科網企業,視作一般公用事業般嚴格監管,則無疑會構成更進一步的限制。

至於本港,在共享汽車尚未合法化之下,不少網約車司機已不時被警方放蛇檢控,而共享住宿亦似終於燃起戰火,酒店業日前就促請政府修例禁絕Airbnb,另外民航處也在近期展開諮詢,建議針對無人機加強規管。

法律規管是合理必然

可見,隨著法例要求漸漸收緊,創科企業的盈利能力勢將受壓、經營成本也必將大漲,其中,規管增加不單會令合資格的供應減少,在彈性減少下需求亦恐同步下降,因而跌入一個供需一起萎縮之窘。科網潮流的由盛轉衰,毫無疑問已隱約看到拐點。

追本溯源,創科產業之所以崛起,很大程度在於突破既有限制,這當然包括了技術層面,惟同時也包括法律方面。所謂共享經濟,初衷其實是善用現成閒置資源,純為個體化P2P(Peer to Peer,個體對個體)的互惠互利,惟發展至今已明顯變質,變為規模化及商業化的B2C(Business to Customer,商家對顧客),因而衝擊了原本的經營牌照法規,監管者難再隻眼開、隻眼閉。又如無人車、無人機之類,原本的司機和機師都必須通過考牌測試,但自駕車的「人工智能」又如何考牌?「遙控飛機」的駕駛者亦恐不同傳統機師。有見及此,法律上的與時並進,既是合理兼必然的,且亦只是時間問題。

特別須要釐清的是,創科縱為社會帶來諸多益處,但大家卻不應該對加強規管逢「加」必反。

的確,在香港,當局打擊共享經濟的發展,多少有助保護既得利益者,這是無可爭辯的客觀事實;然而,相關做法或未合情,但卻絕對合法合理。始終,傳統經營者依足法例經營,包括須在符合法規時付出更高成本;於此基礎上,當局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當中豈有不公?當局依法打擊非法經營者,同樣是理所當然的。相信無人反對,外圍賭盤的賠率雖更吸引、水貨私煙的售價也更廉宜,不過,這就代表它們應該存在?這對依法經營賭博和依法繳付煙稅的經營者來說,其存在才是真真正正的最大不公。

避免「創科霸權」出現

美歐現在研究加強監管,方向正是確保創科經營者與傳統經營者同樣合法守規,包括依法保障用戶的安全與私隱、繳交合理的稅款,甚而維持適當競爭避免「創科霸權」出現。香港在共享經濟和無人機等的監管上,亦是出於同一考慮、也應出於同一考慮。

彼岸的創科發展較香港為快,是故也較快顯現弊端,包括出現無人車撞死人案例。香港創科發展方興未艾,更無奈錯過不少發展機遇,惟在監管方面,我們卻因此可減省風險成本,大可參照其他地方的(失敗)經驗而行。

有個說法叫「放亂收死」,某程度也可套諸創科發展過程之上。不過,「收」卻不必然等於「死」,正如「放」也不一定導致「亂」;箇中關鍵,乃如何爭取趨利避害,根據經驗更好在發展與監管之間取得平衡。

現在,法律終於追上科技,這並不代表科技發展往後裹足難前;理性務實地制訂適當法律監管,不太鬆又不太緊,一方面既容許科技(商家)繼續向前,另方面則確保市民(用家)安全無恙--唯有如此,不致顧此失彼,創科發展才更有可持續性,社會整體才可贏得最大公約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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