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汝榮:一地兩檢「割地違憲」?聽聽九龍城寨的故事

2018-05-14
黃汝榮
退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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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兩檢」遲遲未能落實,是法律問題?還是政治問題?圖:資料圖

「一地兩檢」議案在議會一拖再拖,至今未能實行,原因是不少法律團體及聲稱「為民請命」的立法會議員,打着「割地違憲」的旗號,作為反對「一地兩檢」的理由。但這種說法,其實於法不合,於理不通。

《土地法》是唸法律課程的必修科目之一。因此,每一位對法律略有認識的人士,均對土地的使用權利及義務,有一定程度的認識。例如,郵差派信件,他們毋須事前向土地擁有人作出申請,也可自由進出私人土地的某些部分,以履行派郵件的任務。

因為從法律角度而言,「郵差」這一職業被視作獲得業主授予一個「牌照」,可有限度地使用私人土地的權利。

《土地法》規定使用者的權與責

又例如,租客與業主訂下租約,租用某一物業或土地,租户使用他人物業,固然要承擔租用者的法律責任;但是,業主對租客的法律責任同樣存在,例如答應提供的物業條件如未有落實,業主也可以有不輕的法律責任。更有一些情況,是業主象徵性地向租客收取廉價租金,以令雙方達到某些雙贏局面。

舉這些例子,無非是想大家明白,土地使用上的權責存在很大彈性,內容可以很多元,只要雙方達成協議,使用條件得雙方接受,旁人不應對各種安排指指點點,一切依協議、依法辦事即可。

《土地法》一直嚴謹地規範着土地用家及業主的權利及義務,以達到雙方互惠的目的。當某方濫用了他應有的權力,又或未能履行其本身的義務,便得付出協議所訂下的法律代價,例如取消用家的土地佔用權等。但無論是上述哪一種租用、使用土地的情況,均與「割地」這種概念相去十萬八千里。

「割地」的法理意思,是指業權遭分割或轉移,而導致業主「完全喪失」了他對該土地的控制權,這才稱得上是「割地」,甚或「喪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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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兩地居民的高鐵項目,因「一地兩檢」被拖慢進度。圖:資料圖片

反對者不應剝奪支持者的權利

以沿用多年、行之有效的深圳灣口岸模式,由香港以租賃方式,租出高鐵西九總站部分樓層予內地作為內地口岸區,以便内地官員駐港辦理清關手續,得益的是市民大衆,有何不妥呢?某些人如不高興在港境範圍接受内地官員檢視旅遊證件,他們大可以選擇不在實行「一地兩檢」的口岸進入内地,轉而透過其他口岸進出内地;當然,甚至可以選擇不回內地。

這樣說是想指出,在實行「一地兩檢」口岸那塊土地的使用權上,他們有「使用或不使用」的選擇,土地使用權沒有被「剝奪及喪失」;相反,如果因為他們的阻止而令大部份市民認同的「一地兩檢」未能落實,他們便侵犯了其他人的使用意願,干預了絕大部分市民期待已久的「一地兩檢」選擇權。

這是個選擇使用方式的問題,而且租用協議被大部份市民接受;部份人選擇不接受,也跟「割地」或「喪地」等概念扯不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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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寨為何「三不管」?因為港英政府「主動割地」。圖:資料圖片

港英政府對九龍城寨「主動割地」

因「一地兩檢」而產生的「割地違憲」一詞,帶有濃厚的、侵犯了「港權」的意味,令筆者想起從前香港的九龍城寨(九龍寨城)。九龍城寨佔地約二萬五千多平方米,曾經逼住著數萬港人。從清朝政府官員被英政府逐離城寨,至最終被拆除,期間歷時近百年。

眾所周知,城寨内有形形色色的非法活動,按道理,中國、英國及港府都有一定的權責去整頓城寨内的不法活動。然而,當年的港府對城寨内的無政府狀態一直採取視而不見的立場,不大樂意插手干預城寨内的違法活動。

由九龍城寨這個例子可見,英政府乃至港英政府,完全不碰位於市中心的九龍城寨,如果真有「割地」、「喪失港權」,九龍城寨不是更加明顯嗎?為何當年沒有法律團體及議員出來批評呢?

讓内地官員在港執行「一地兩檢」所佔的土地十分有限,若說是「割地違憲」,委實過於誇張失實。對照當年九龍城寨的往事,我們不難知道,土地使用權責的爭議是假,態度與立場的僵持才是真,某些人心內的魔鬼才是這場「一地兩檢」僵局的始作俑者。

 

文章原刊於《橙新聞》,本網獲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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