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珮帆:必須加強打擊性罪行

2018-05-23
葛珮帆
立法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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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男生於審訊時,表示自己真誠相信與其援交少女已有17歲,終院裁定其非禮未成年女童罪名不成立。本來香港現時已設立相關法例保護未成年者免受猥褻侵犯,但是次判決卻暴露現行法例存在漏洞,而性交定義亦不夠全面,令不少市民擔心嫖客日後會以此作抗辯借口,十六歲以下的未成年者將不能獲得合適的法律保護。

不少未成年人士因無知及一時貪念,參與援交。由於他們不了解援交的危險性,亦不知道如何自我保護,結果被虐打、性侵、強姦、甚至被殺害。政府需加強宣傳教育的工作,檢討及改進現時落後的性教育,並教導青少年自我保護,以免其受到不必要的傷害。

現行條例存在漏洞

其實,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顯示,任何男子與一名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可處終身監禁。而124條則表示,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可處監禁5年。然而,此兩項條例所指的性交的定義並不包括口交,亦不包括其他的性侵犯,政府早前已經為修改此兩條法例作諮詢,立法會亦已經討論並有一定共識,但政府卻遲遲未提出修法。

環顧亞洲各地,法律對保護未成年人免受性侵或援交的年齡不同,由十二歲至廿一歲不等,卻普遍對與未成年者性交人士判以重罰。新加坡街頭黨的老大於三個月內三次強暴十三歲少女、拍其裸照,被當地法院判以二十八年監禁。印度「大師」阿薩拉姆·巴普因性侵未成年少女,被判處終身監禁。台灣「彰化李宗瑞」的吳秉諺於社交媒體性誘未成年少女,被裁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

港大生涉非禮13歲女生終審上訴得直,成為保護青少年的法律缺口。政府需立刻檢討及修訂現行法例,而警方亦需加緊網上巡查,保護未成年者免受性侵。

偷拍亦該視為性罪行

此外,對職場性罪行及在公共地方、港鐵等的偷拍裙底罪行亦必須正視。法律改革委員會的性罪行檢討小組上周雖發表諮詢文件,就改革涉及雜項性罪行的相關法律提出初步建議,涵蓋亂倫、露體、窺淫、獸交、戀屍行為及意圖犯性罪行,亦包括有關《刑事罪行條例》中同性或關乎同性的肛交及嚴重猥褻作為的罪行的檢討,卻未有針對職場性騷擾及偷拍行為。

關注婦女性暴力的風雨蘭去年公布,處理職場性罪行個案逐年遞升,職場性騷擾亦由一四年的8宗上升至一六年的21宗,亦即增加了2.5倍。而根據警務處的統計,一五年涉及公眾地方偷拍猥褻照片的數字則有274宗。

職場性騷擾及偷拍均屬嚴重的刑事罪行,僱主應為偷拍及性騷擾訂明處理機制,而政府亦應檢討現時對有關性騷擾及偷拍的罰則是否過輕,參考美國將偷拍列為性罪行並加重刑罰將有提高阻嚇力,讓市民獲得適切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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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樂文  2018-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