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樂士:香港法治穩如盤石

2018-06-29
江樂士
前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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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歸21年後的香港,其法律體系依舊有效、開放和公正。 這個法律體系建基於普通法體系並受到《基本法》的保護,所以能確保案件的公平檢控與恰當判決。這個法律和司法體系理所當然惠及包括商界在內的廣大香港市民,因為法治是他們不可或缺的生活保障。

世界正義工程(World Justice Project)每年公布其全球法治排名指數,該指數在113個國家或地區透過大量的問卷調查從普通人的視角衡量當地法治的良好程度。香港在2017-2018年度法治指數中名列第16位,遜於英國(第11位)但高於美國(第19位)。盡管不時遭受外國反華勢力抹黑,香港的法律體系和法治依舊穩如盤石,這是所有剛直人士有目共睹的事實。

英國外交大臣約翰遜在今年四月作出評價說:“一國兩制”模式”總體上運作正常”,“香港的司法獨立受到尊重”。他的評價應該說是及時的,因為不久前香港司法機關因為對一些敏感案件的審判結果而受到某些昧與事實者的無端指責。事實上, 處理有關案件的香港法官無一不是恪盡職守、依法審理,完全無愧於”不偏不袒”的任職誓言。這些獨立辦案的法官和檢控官堅定地無視外界干擾和輿論壓力而秉公執法,正是本港法律體系一個優越之處。

終審法院大法官馬道立去年曾解釋說:“本港各級法庭在審理涉及政治因素或者高關注度的案件時,對待涉案各方始終不偏不倚,與審理其他案件時無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參與暴力活動並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者必定無法免除刑責,不論其政治觀點和立場如何,因為司法公正從來不是因人而異的。

對嚴重擾亂公共秩序的案件,例如2016年春節期間發生的“旺角暴動”,各級經手法庭在量刑時有責任兼顧懲戒,以求彰顯文明社會不容暴力行為的共識。任何對判決有異議者自然有權上訴,而且運用這一權利的人也相當多。假如前港督彭定康早前聲稱本港針對暴動的法律不夠明確和不公平屬實的話,法院完全可以以違憲為由廢除這些法律,但法庭並沒有這樣做, 這就證明彭定康的指控是荒謬無稽的。

英國法官Denning曾經說過,一個人不論其身份多重要都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香港的司法實踐恰恰證明他的話千真萬確。譬如, 去年11月份前特首曾蔭權被控告公職人員行為不當,雖然陪審團最後未能把他定罪。本港可以對身份顯赫人士提出公訴是因為《基本法》賦予檢察官獨立檢控權,所以檢控官的立案決定不受犯罪嫌疑人身份地位影響。

在香港,只有在證據足以支持定罪的情況下,才會對疑犯進行檢控,而且檢控須符合公共利益。檢控官就好比守門人,他們根據自己準確的判斷,確保只會就那些值得檢控的案件提出檢控。原訟法庭在2016年實現了91.1%的整體定罪率,這一比例足以令人驚嘆。

但是,無論我們的法律制度有多完善,總會存在有待改進的地方。因此,必須經常檢視法律制度的程序。

案件的審理一般會拖延比較久,超過預計的審判時間是常有的事。以去年為例,原訟法庭的刑事案件候審表的平均輪候時間為164天,超出了審訊輪候時間120天的目標。因此,本港迫切地需要招聘更多合格的法官,來處理積壓的案件。當前已有致力於提高法官退休年齡和改善他們服務待遇的措施出台,這些措施有望吸引更多合適人選。

裁判法院2016年審案的定罪率降至49.4%,因此律政司亟需招聘更多的法庭檢控主任。自1997年以來,法庭檢控主任承擔了大部分的簡易程序案件檢控工作,但是檢控主任的人數卻在下降。法庭檢控主任有100個編制名額,但是現在卻有35個空缺。人數不足已經對檢控標準和檢控主任的士氣造成了影響。將裁判法院審理的案件外判予經驗不足的私人執業律師的政策顯然是失敗的,律政司現在必須改變這一現狀。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必須想辦法為其擔任主席的法律改革委員會提速,該委員會在處理法改課題時每每曠日持久, 尤以負責研究”導致或任由兒童死亡”這一法改課題的小組委員會為甚。該小組委員會設成已有12年之久, 但至今未能提交報告,以闡明香港是否應該同其他地方一樣,將明知兒童面臨嚴重危險而不出手阻止的行為定為刑事罪行。要提高工作效率, 就需要轉變思維方式、甚至進行人員調整。

香港的法律制度依舊公正並穩如盤石,但需要積極推進必要的改革,這不只是為了進一步增強香港的法治。

 

注:作者為前香港刑事檢控專員。

本文的英文版原文刊登於《中國日報香港版》評論版面。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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