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奪回」單程證審批權,可行嗎?

2018-11-06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福山智庫研究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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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發表網誌,強調過去二十年若無持單程證的新來港人士,香港人口將會減少 74 萬,勞動人口亦減少 40 萬。他又指出,以每年約 2 萬宗跨境婚姻計算,如夫婦子女不能在香港團聚,而要在內地團聚,香港人口則會再減少 40 萬人,當中有超過 30 萬名屬勞動人口,使香港一共少了 70 萬的勞動人口。

網誌出街之後,坊間出現不同的解讀。一直批評現行單程證政策的泛民主派,自然把着眼點放在人口減少74萬的數字之上。以新民主同盟為例,他們便聲稱沒了單程證申請者來港,房屋問題便不會那麼嚴峻,政府也沒有需要考慮建東大嶼人工島。他們強調每日150個單程證的配額,為香港的人口和資源構成壓力。至於外來人口增加了整體的社會勞動力,以及外來人口能夠減慢香港人口老化的因素,他們自然隻字不提。

「奪回」說法本身已是誤導

值得一提的是,泛民過往一直批評現行單程證政策,港方無權審批,於是主張所謂的「奪回單程證審批權」。不諱言的說,這一說法存在誤導,而且法理上不可行。所謂「單程證」,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前往港澳通行證,是內地公安部相關部門所批發的證件,讓香港有直系親屬的內地居民去港澳定居。無論回歸前還是回歸後,單程證一直都是由內地公安部審批,又何來「奪回」一說?

其次,香港在《基本法》授權下,享有特區自治範圍內的司法管轄權,使港府和內地形成兩個不同的司法管轄區。特區的執法或司法機關,自然沒有跨境干預內地執法機關的域外司法管轄權(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單程證在性質上而言,是審核內地居民可否離開內地,申請者正式取得香港居留權前,仍是內地居民,而港府既然沒有內地的域外司法管轄權,又哪來審核他們可否離開內地執法的權力?

我們即使退一步而言,港府有權參與單程證的審批,但是單程證的申請者,主要是港人在內地所生的子女,港人在內地的配偶和父母,他們又能阻止這些人來港定居嗎?先說港人在內地所生的子女,根據《基本法》第 24(3) 條,以及終審庭在過往的居港權判決,他們自出世一刻便有居港權,只是根據《基本法》第 22(4) 條和人大釋法的規定,他們必須先取得單程證才能來港定居。

限制來港團聚必惹司法覆核

換句話說,港人在內地所生的子女,其實跟港人在本地所生的子女一樣,自出世一刻便享有居港權,單程證只是使到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有序來港的一道閘,港府即使有權參與單程證的審批,也不能限制他們來港定居,否則便一定會惹來司法覆核,而且按照《基本法》第 24(3) 條及終審庭過往的判決,港府必定會敗訴收場。

至於港人在內地的配偶及父母,也是難以限制,因為同樣有機會招來司法覆核。根據《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23 條,人民有婚姻自由,自然包括港人跟內地居民結婚的自由;《公約》第12 條則規定,人民享有該國領土內有遷徙往來之自由及擇居之自由。《基本法》第 1 條列明,香港作為中國的一部分;《基本法》第 39 條又列明,《公約》在港適用的規定繼續有效,港府又如何阻止港人在內地配偶和父母來港?

因此,泛民提出的「奪回單程證審批權」,本來便是不切實際。一是香港沒有干預內地公安當局審批單程證的司法管轄權,二是香港即使擁有單程證的審批權,他們在法理上也限制不到港人在內地的子女、配偶和父母來港。更可笑的是,泛民過往不是一直支持人權,時常拿《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說事嗎?為何在單程證的問題上,又突然可以不理《公約》的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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