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飛龍:香港國歌立法中的「民意抵抗」?

2019-01-28
田飛龍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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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與「國家」有關,香港反對派一定出場反對。至於理由,在這個充分全球化的開放世界,不難尋找。香港國歌法本地立法本屬香港特區政府落實基本法附件三義務的憲制責任,仍然遭到反對派多種抗爭。香港眾志在街頭抗議中展示出「不歌頌的自由」,更有不少精英人士宣稱「愛國不能強制」。人世間,任何「愛」都是不能「強制」的。只是對「國家」之愛不同於市民社會的各種「小愛」,而是自由個體通過社會契約締造國家的「契約」內容物。在盧梭《社會契約論》中,對政治共同體之愛被歸結為一種「公民宗教」。如果不愛,甚至仇恨,怎麼辦呢?盧梭的辦法是「強制自由」,若不被強制,則無法獲得自由。顯然,盧梭不是在消極意義上理解自由,而是訴諸一種積極自由觀。   

「強制自由」這樣的盧梭命題當然在西方引起了各種爭議,甚至視為「極權」的精神來源。然而,過分消極對待國家也引起了嚴重的政治後果,導致社會團結與秩序的離散與碎片化。國家因此必須具有最低限度的「人民」授權來對忠誠度不高甚至逆反的離散「自然人」加以公民或國民教育。國歌立法就是這樣一種公民/國民教育機制,其目標非常明確,就是倡導甚至強制實現對共同體的最低限度的熱愛。這種個體對共同體的愛是政治建構與團結的本質。從這一角度,香港眾志及部分反對派精英營造的「民意抵抗」只能是一種不具真正民意代表性及政治正當性的反對聲音。面對反對聲音,不是簡單消除,而是論情辯理。

那麼,特區政府如何講理的呢?除了來自中央層面的關於落實基本法及加強國民教育的一般方針轉述之外,特區政府似乎講不出特別的理由,甚至面對反對派的「不歌頌的自由」顯得頗為底氣不足。比如政制與內地事務局聶德權局長聲稱:「《國歌法》不是洪水猛獸,那只是針對存心挑戰國歌的人,與一般市民無關。」這樣的解釋固然有助於釋除一般市民疑慮甚至懼怕,但沒有正面完整地解釋國歌立法的憲制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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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歌法是香港基本法下國民教育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功能在於規範和引導社會與市民尊重和正確使用國歌,在社會文化中有機融入國歌所代表的國家認同及合法性。對國歌違法行為的懲罰只是附屬功能,是從反面矯正偏離國歌法秩序的團體或個人。只是聶德權局長的解釋局限於附屬功能而忽略主要功能,才會得出國歌法與「一般市民」無關的結論。局長的如許解釋對香港建制派媒體從業人員也有一定影響,使其承繼「市民無關說」,實在有失偏頗。

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特區政府在宣傳解釋基本法及其他涉及國家之制度要素時的話語短板。當然,在香港特定的輿論氛圍中,一種「泛自由主義」的意識形態無比強勢,以致於落地論辯國歌法這樣的國家主義論題必然遭遇各種概念和話語陷阱。香港反對派有意引導一種實質上的「無政府主義」自由觀,這是「消極自由」概念的極端化,將幾乎任何的國家儀式或政府強制措施視為對個人自由的不當干預,將個人自由領域最大化和絕對化。這種「消極自由」路線是啟蒙自由主義的理性後果,但對於保守社會傳統與基本美德的國家基礎則有着顯然的偏離和消解。反對派的「不歌頌的自由」很容易從這種特定的「消極自由」概念中獲得解釋和正當化,但他們從未有理性的自覺去反思和衡量「消極自由」的邊界及後果。特別是,香港近些年的民主反對運動日益陷入民粹化、本土化、激進化與無政府化陷阱,亟需從共和主義積極自由觀層面予以教育和補救。   

國歌法的主要功能就是國民意識教育,而教育本身意味着必要的懲戒權力。教育的權力在古典政治哲學中處於城邦立法的核心,這一點看一下柏拉圖的《理想國》就一目了然了。即便是現代教育經歷了啟蒙自由主義的改造,也仍然在邏輯上和實踐操作上承認國家的主導權與介入權。完整理解國歌法的雙重功能,就能理解特區政府如今提交的法案是合理而正當的,側重教育規訓,輔之以法律懲戒。國歌法為所有人而設,對所有的共同體成員提供教育和引導,並對部分的違法者提供必要的懲戒。懲戒不是目的,只是手段,是為了讓這些違法者完成信念和行為矯正,重歸於共同體行列。消極自由只問行為,不究信念,但積極自由是更加完整全面的自由,既重行為,也關注信念。國歌法是為了補救香港居民的國家意識危機,為香港基本法秩序的鞏固提供更為堅實的精神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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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國歌法重在教育及正面引導,法律懲戒就不是重點,而只是針對其中「最為嚴重」的國歌違法行為。以我的理解,對國歌違法行為的懲罰將經過兩種本地化機制的過濾及緩和化:其一,本地立法程序中根據香港公民社會的自由習慣與理解進行的「本地適應化」,不可能採取與內地相同的規制強度;其二,具體執法與檢控過程中會進一步「緩和化」,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或者集體性違法行為中的附從者通常不會檢控,只針對最為嚴重的違法行為及集體性違法中的組織領導者加以法律懲罰,以儆效尤。法律懲罰包含雙重目的:其一,特殊預防,直接對主要違法行為人予以懲戒和規訓;其二,一般預防,警告和勸阻潛在或輕微違法行為。

當然,香港是普通法傳統下的法治社會,就像國旗立法的具體實施需要法院通過判例加以澄清和具體規範化一樣,國歌法也將經歷類似的過程。回歸以來,香港沒有因為國旗立法導致「自由」大倒退,反而有助於鞏固基本法秩序與法治權威。同樣,國歌立法也不可能導致「自由」大倒退,而是有助於基本法秩序的鞏固和提升。反對派或許仍會街頭抗爭、議會拉布、司法覆核、國際空間貶損等等作為,但這些反對動作不會根本影響到國歌立法的正當進程及其生效,也不會影響到政府和立法會在具體法律構造中對秩序與自由的本地化平衡設計與實現。

總之,香港本地國歌立法正在進行中,反對聲音是香港社會反對傳統的正常回應,無需特別擔心。筆者相信一般市民與此立法有關,並支持通過立法教育和規制侮辱損害國歌權威與信仰要素的違法行為。聶德權局長或許應當這樣講:「我相信特區政府善盡了秩序與自由的平衡責任,我也相信香港大部分市民內心愛國,也珍愛自由,因而不會阻止這部促進愛國又保障自由之法案的通過。只有內心極力反對國家並希圖顛覆基本法秩序的人,才會真正感到恐懼,才會感到自身的行為與信念在香港法治框架中有認真檢討與改進的需要。政府、本次立法及香港社會是歡迎及容許這樣的檢討和改進的。」果如此,國歌立法之宣傳與解釋,或許理據更明,底氣更足,疑惑更少,而阻力漸消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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