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樂士:堵塞引渡協議漏洞刻不容緩

2019-03-03
江樂士
前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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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基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但回歸二十多年,香港在這方面未取得任何進展, 沒有和內地的司法機關建立有效的合作機制安排遺返疑犯,令不少罪犯潛逃法網。相比之下,基本法第96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係作出適當安排」;這條文卻促成了20項移交逃犯協議,以及32項刑事司法互助協議,當中很多經已落實執行, 有力地打擊了罪案。

早在1998年,當時的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宣布將與內地就一項移交協議展開磋商,並有望取得突破,只可惜最終不了了之。在2007年,葉劉淑儀的繼任人李少光表示希望盡快恢復這方面的協商,但結果有關的計劃再一次被束之高閣。 在2014年,當時的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表示特區政府與澳門之間就移交疑犯安排進行的協商已進展至「成熟階段」,但顯然在追溯力的問題上出現分歧,以致雙方未能落實有關的安排。

儘管中國內地與特區的法律制度存在差異,香港遵循普通法,但也不應因此而存在法網漏洞, 讓犯罪分子得以逍遙法外。 舉例來說,在2014年,兩名香港商人因貪污及洗黑錢罪而被澳門司法機關判處五年零三個月監禁,但由於港澳之間沒有移交遺返的安排,他們可以視香港為避難所, 逃避刑責。 此外,在2018年,一名香港女子在台灣遇害後,疑犯潛逃回香港,也因沒有引渡安排而無法被送返台北受審。

自一九九七年起,香港可以按照原有的行政安排,確保逃犯從內地遣返回港。雖然這個制度值得嘉許,但它只能依靠內地一方作出善意的安排,並不能取代正式的機制。 雖然內地自香港回歸以來已將約200名疑犯遺返香港,但香港在這方面郤「無以回報」,無疑會令內地執法人員深感失望。畢竟,司法合作是雙向的,如果外國可以將逃犯送回中國內地,香港沒有理做不到。

例如,在2005年,被指在廣東省貪污的中國銀行職員余振東被美國引渡回中國受審。中國頭號通緝犯賴昌星被指在廈門操控一個走私王國,逃稅274億元人民幣後潛逃加拿大。在2011年中國政府保證他若定罪將不會被判處死刑後,加拿大隨即把他遣返回國。在2018年,浙江省一名涉嫌收受賄款的國家級官員姚錦旗在國際刑警組織發出紅色通緝令後在保加利亞被捕,在首都索菲亞一間法院聆訊後引渡回國受審。

儘管香港已經和澳洲、印度和美國等國家簽訂了移交逃犯協議,但竟然和中國其他地區沒有移交疑犯的安排,實在是匪夷所思。這不僅令香港蒙受緃容罪犯之嫌,還會令中國內地質疑香港緝拿罪犯和維護法治的決心。我們必須打破僵局,而保安局建議修訂「逃犯條例」,俾使香港能與中國內地在內,與香港無引渡安排的地區達成按個案方式移交疑犯的相關安排, 這無疑是重要的第一步。

移交疑犯的程序將由法院監督執行,確保疑犯的利益和安全受到國際認可的措施所保障,才會引渡疑犯回國受審。尤其是以下情形的引渡申請將不獲法院批准:涉案人干犯政治罪行;疑犯被定罪後面臨死刑或不人道的刑罰;疑犯是因為種族、宗教、國籍或民族背景等原因而遭受刑責;兩地的相關法律存在差異;疑犯被遣返受審時可能面臨額外指控;或疑犯被遣返後就已判決的罪名重新受審。

此外,只有干犯46項特定罪行的疑犯才會被引渡受審,而這些罪行在提出遣返申請的地方均會被判處12 個月以上的監禁。此外,通緝犯會否被移交將取決於他的行為,而不是他所干犯罪行的法律定義。

保安局的建議現在須由立法會審議,期望其獲得通過。 這是一個遲來的方案,但卻能補救目前這方面的困局。倘若必要的保障機制到位,中國各地區之間不容再存在法網漏洞。世界上其他國家絕不容許疑犯潛逃到境內其他地方逃避法律制裁, 我們又豈能容忍這種情況存在。保安局終於出手去糾正這種異況, 值得讚許。

 

注:作者為高級法律顧問,犯罪分析員及前刑事檢控專員,在1981 – 82 年間負責處理香港與澳門之間的第一宗引渡案例。

本文的英文版原文刊登於《中國日報香港版》評論版面。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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