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緯:泛民反對修訂引渡條例需拿出令人信服理據

2019-03-03
郭文緯
香港廉政公署前副廉政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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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在內地舉辦反貪腐演講時,台下的聽眾經常會問:為何香港這個城市容許自己成為內地腐败分子的庇護所? 事實上, 內地一套廣受歡迎的劇集講述了一班內地貪腐分子長期在香港一家五星級酒店聚居組成一個超級富豪俱樂部,享受紙醉金迷的生活,完全不把內地發出的逮捕當一回事!

老實說,我只能支吾以對。我和他們一樣無法理解為何香港回歸祖國21年後仍未能與內地達成移交逃犯的協議。事實是,內地當局已經和不少國家簽訂引渡條約,而那些尚未與內地簽署條約的國家,也會以個案的方式處理內地提出的引渡申請。 以內地當局發出的红色通缉令為例,在百大通緝犯當中,目前已有超過55人被引渡回國,其中一些是由美國、加拿大、澳洲和歐盟等西方國家引渡回中國大陸。既然西方國家也能做得到引渡安排,為何在同一個國家內卻辦不到?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是一項有約束力的國際公約,當中第44條規定,所有締約成員應互相協助引渡逃犯。締約成員如果接到未與之訂有引渡條約的另一締約成員的引渡申請,即使雙方之間沒有引渡條約,也可以將該公約視為相關引渡安排的法律依據。香港是該公約的締約成員,但事實上我們沒有履行應有的義務。

因此,引入制度按個案方式處地引渡申請之建議雖是遲來之舉,卻是朝著正確方向邁出的一步。遺憾的是, 一如所料,相關建議提出後即遭反對派惡意圍攻。他們危言耸聽地宣稱大批香港市民將被引渡到內地受審!他們的言論給人的印象是他們對「逃犯條例」一無所知, 可耻是他們當中不少身為經驗豐富的律師, 最低限度他們在圍攻該建議前應做下功課。

如果他們有做過功課,他們應該知道所有引渡安排只會涵蓋最嚴重的刑事罪行,任何政治犯都不得被引渡。此外,即使案例與政治罪行無關,如果法院認為某宗引渡申請涉及到因為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觀點而受到起訴和惩處,那麼法院也會駁回該引渡申請。

他們聲稱內地的司法制度備受質疑,但西方國家遣返內地貪腐分子時並沒有這樣的質疑。況且, 本地的法律規定:若果法院懷疑逃犯在移交受審時有機會因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觀點而受到不公平的審訊、懲治、拘留或限制其人身自由,法院可以拒絕相關的引渡申請。

因此,建議中的引渡制度有足夠的保障措施, 足可駁斥反對派的指控。此外,目前建議中的制度要求必先得到行政長官的許可才可啟動引渡程序。或者我們可以進一步完善建議中的制度,要求除了行政長官同意,還需要獲得由他主持的行政會議同意後才啟動引渡程序。

再者,如果提出引渡申請的一方有施行死刑,那麼就需要承諾罪犯在引渡受審時不會被判處死刑。

與此同時,特區政府應積極考慮加快與內地當局簽訂相互法律協助協定,涵蓋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範疇,包括引渡、司法協助、追查和收回經濟犯罪和貪污所得的贜款。我們亦可把移送囚犯納入該協定,使得在內地被定罪的香港人能夠在特區服刑。相信這些提議能夠在某程上釋除反對人士的疑慮,讓香港特區政府能夠堵塞香港與不同司法管轄區在引渡罪犯安排上存在著的制度漏洞。

 

注:作者在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擔任客座教授,為全國港澳研究會的理事會成員,曾任廉政公署副廉政專員。

本文的英文版原文刊登於《中國日報香港版》評論版面。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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