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凌友詩的台灣戶籍會被註銷嗎?

2019-03-15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福山智庫研究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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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出生的港區政協委員凌友詩,日前在政協會議上發言高調支持「兩岸統一」,以及其獨特的發言方式,引來了廣泛關注。及後,民進黨立委劉世芳質疑凌友詩以政協委員身份公開支持兩岸統一,是否違反台灣法律,並要求取消凌友詩的台灣戶籍。台灣的內政部長徐國勇在回覆時則聲稱,凌友詩的言論「實在不應該」,認為應該朝取消戶籍方向處理。

不諱言的說,不論劉世芳還是徐國勇,在發言前根本沒細讀台灣當局制定的法律。誠然,台灣的《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雖有註銷台灣戶籍的條文,但是按照第 9-1 條的規定,只是禁止「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台北當局不能純粹因為凌友詩出任大陸地區的政協委員,便註銷其台灣戶籍。

問題是:凌友詩有否大陸地區護照或戶籍?沒有,她是出任全國政協港區委員,這是只有香港永久居民才可出任的職務,凌友詩頂多只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或者因此而持有香港特區護照。根據台灣的《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總則第4條:「香港居民,指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者」,這裡的「香港護照」是指香港特區護照。

是故,凌友詩根本不持有大陸地區護照或戶籍,自然不可能抵觸《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的規定,台北當局沒有註銷對方台灣戶籍的任何法理依據。凌友詩出任港區全國政協的唯一問題,是她有可能涉嫌觸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33-1(一) 條及第 90-2 條,因而被台灣當局罰款。

根據第 33-1(一) 條的規定,任何臺灣地區人民,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 (構) 、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違反第 33-1(一) 條規定的人,可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90-2 條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除此之外,《中時電子報》報導稱凌友詩涉嫌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不得擔任陸方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的規定,這是引錯條文。只要大家閱讀第 90 條和第 90-1 條的條文,便知第 33 條是針對台北當局的公職和情治人員,只有第 90-2 條才是針對普通市民,所以台灣當局若要起訴凌友詩,只能引用違反第 33-1(一) 條。

說到這裡,也順道談談近日鬧哄哄的香港《逃犯條例》修訂。究竟修訂之後,台北當局可否要求港府把凌友詩移交至台灣受審呢?答案是不可以。因為凌友詩即使涉嫌觸犯台灣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1(一) 條,但不涉及刑事。此外,根據現行法例規定,疑犯所犯的罪行,必須是請求一方和被請求一方均構成犯罪,移交請求才能被法院批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相關規定在港不構成犯罪,移交請求自然不可能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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