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答曾鈺成:港人為何無須服兵役?

2019-03-21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福山智庫研究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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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撰文,談到《憲法》到底在香港是否實施,怎麼實施的問題。他在文中聲稱「有人說,《基本法》有規定的,依《基本法》;《基本法》沒規定的,便要依《憲法》」的說法不準確,並以《憲法》第55條規定中國公民有服兵役的義務為例,指出這條文並沒有在香港實施,但是《基本法》也沒有明文規定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是否要服兵役。

其實,談論《憲法》會否在香港實施,本身便是一個偽命題。因為香港作為中國的特別行政區,而非其他的行政單位,法理基礎便是源自《憲法》第 31 條和第 62(14) 條。全國人大根據這兩條條文作出《關於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決定》,授權國務院劃定香港特區的行政區域範圍,同時制定《基本法》作為香港特區的憲制性文件。《憲法》若不能在香港實施,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基本法》的法理基礎,究竟又在哪裡?

至於《憲法》在香港如何實施的問題,便是《基本法》沒有規定者,依照《憲法》的規定;《基本法》另有規定者,則依《基本法》的規定。曾鈺成提到《憲法》涉及內地社會主義制度的規定不在香港實施,是因為《憲法》第 31 條和第 62(14) 條授權全國人大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及其制度。在此情況下,全國人大才可在《基本法》第5條訂明香港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維持資本主義制度,五十年不變。

那麼,曾鈺成提到《憲法》第55條規定中國公民有服兵役的義務,為何又不在香港實施呢?要解答這個問題,我們必須明白《憲法》是原則性條文,全國人大往往需要另行制定全國性法律,才能把原則性的條文,化為具體政策。以《憲法》第 31 條為例,全國人大可以成立特別行政區,但是特別行政區的具體制度和政策,則要透過制訂《基本法》加以規定。

同樣道理,《憲法》第55條的服兵役義務,也是一條原則性條文,具體的政策如何執行,則由全國人大制訂的《兵役法》加以規定。然而,《兵役法》在性質上屬於全國性法律,根據《基本法》第 18(2) 條的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由於《兵役法》,並未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之內,自然不在香港實施了。

可見曾鈺成的質疑,其實是無的放矢。擁有中國籍的港人無須履行《憲法》規定的服兵役義務,正是因為《基本法》另有規定。中央若想把《兵役法》引入香港,便可按照引入《國歌法》的辦法,先由全國人大常委根據《基本法》第 18 (3) 條的規定,徵詢其所屬的基本法委員會及特區政府的意見後,把《兵役法》加入〈附件三〉,之後再由港府按照《基本法》第 18(2) 條的規定:「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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