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桐山:本港消費者保護做得不如內地之處

2019-04-10
吳桐山
學研社研究員、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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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會點名譴責四家健身中心,涉高壓甚至暴力恐嚇,強迫年輕人購買禮劵抵付會籍費用,最高一宗個案涉款175萬元。消委會指,事件反映《商品說明條例》未必能保障消費者,促盡快立合約冷靜期。不過吳桐山嘗試拉闊一點視野,香港保護消費者的工作,事實上有很多地方做得不足,在某些方面需要向內地學習。

第一,各位香港市民,你知不知道如果在香港遇到消費問題要投訴,應該打什麼電話?對不起,桐山不知道,查了一查,原來香港消費者委員會的投訴電話是29292222。相反,你去內地城市問問,遇到消費問題要投訴應該打什麼電話?「12315」,我相信大部分城市受過教育的人都知道這個電話,因為每年3月15日是世界消費者權益保護日(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這個日子不是中國內地獨有的,而是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於1983年確定的,據說還是源於美國前總統約翰·甘迺迪於1962年3月15日在美國國會發表了《關於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諮文》。1999年3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原國家資訊產業部的大力支持下,決定在全國設立的專門受理消費者投訴舉報的專用電話號碼——12315。然後年復一年,內地媒體每年這一天都大肆宣傳,揭露一些消費黑幕,宣揚保護消費者權益。因此內地人普遍知道12315是消費者維權熱線,相反香港卻冷落這個世界消費者權益保護日,不懂宣傳造勢。只能這樣解釋:香港社會不重視保護消費者權益。

當然,話說回來,內地每年315揭發的消費黑幕,也不能說全部是好事,過去也發生過一些醜聞,例如媒體藉此要挾商家詐取錢財。但不能因為一盆水不乾淨就連盆裏的小孩一起潑走,設立這個紀念日,強化對消費者保護的意識,還是有必要的一件好事。

第二,香港口口聲聲尊重自由市場,但正如我們談論言論自由一樣,自由也有尺度,該規管的還是要規管。例如應該檢討預繳式收費這種經營模式是否應該設限呢?我一直不明白預繳式收費的邏輯,美容中心、健身中心的設備,大部分都是固定成本,按道理,我去光顧一次它會產生成本,我應該埋單,但為什麼我要預先為未來可能的消費埋單呢?那些行為尚未發生,成本也未產生。如果美容、健身可以預繳,那麼電費、水費、煤氣費豈不是更應該預繳?因為這些收費剛性遠比美容健身強,而且你根本不可能換公司。

好,我知道,這是自由市場嘛,反正一個願打一個願挨就可以,但也應該有個度吧。4家健身中心的新聞內,涉款175萬元的個案,苦主被迫買下未來15年的健身合約。15年是什麼概念?這家健身中心有沒有15年壽命都成問題,我的老骨頭15年後還能不能動都成問題。與其苦口婆心勸籲消費者,政府到不如乾脆立法規管預繳式經營,例如規定預繳的限期不可以超過12個月,這豈不是合理得多?美容、美髮、健身,你說你為自己預繳未來一年的消費,我還是可以理解的,預繳15年根本不合邏輯,這樣的合約根本應該作廢。我不認為政府如此規管是破壞自由市場,這只是將自由局限在合理的範圍內,難道這不是應該做的嗎?

第三,內地較香港更能主動適應技術進步更新監管政策。在此只是比較一點,大家在內地的美圖、大眾點評等APP看到的現金券、套餐優惠,上面全部都有寫著「隨時退」、「過期自動退」;相反,你在香港的平臺看到的餐廳優惠,往往寫著「本餐飲券購買後不能退款」。這合理嗎?餐廳參與APP的促銷,發行這些電子餐飲券,基本上是零成本的,餐廳也不會因為你買了這張券就要付出成本多備貨。通過電子方式支付購買,退款的操作也非常方便。憑什麼不退款呢?

其實內地早年也有餐飲消費券不退款的現象,更產生過一些官司。但是內地政府反映快堵塞漏洞。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12年3月印發《關於加強網路團購經營活動管理的意見》。團購網站經營者應當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於退貨、退款的相關規定,不得排除消費者依法擁有的退貨、退款等權利,不得設定過期未消費預付款不退或者限定款項只能退回網站帳戶等限制。這完全合理。

內地較之本港,更積極地適應新技術帶來的問題,完善監管堵塞漏洞,相反香港卻往往後知後覺、被動懶政。這也是香港發展創新科技遠遠落後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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