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立《禁蒙面法》是為《緊急法》開路?
特首林鄭月娥動用《緊急狀況規例條例》(《緊急法》)訂立《禁止蒙面規例》(《禁蒙面法》)後,騷亂規模似乎比過去更加激烈,部分人因而質疑《禁蒙面法》能否達致平亂的成效。吾友周顯因而撰文,聲稱政府訂立《禁蒙面法》,志在為《緊急法》開路,同時「任由暴力升級,把香港進入緊急狀態,從而拖延區選」,吾友劉信近日所撰的文章,也持類似的觀點。
不諱言的說,這種說法乃是訴諸動機的陰謀論,而所謂的立法動機,則是建立在政治揣測之上。當然,這種揣測具有說服力的成因,是《禁蒙面法》頒布後,似乎未能發揮預期的阻嚇作用,但是否代表立法必然會激化更強暴力?這又未必。
其實,《禁蒙面法》不具阻嚇性,成因有五:一,罰則太低,產生不到阻嚇性;二,沒有列明蒙面情況下干犯其他罪行,將會罪加一等;三,禁止蒙面的情況太少,難以堵截他人蓄意蒙面作案;四,規例並沒建立警方授權才可獲得蒙面豁免的機制;五,罰則給予法官寛鬆的批准保釋及量刑酌情空間。
換言之,不是《禁蒙面法》立法必然招致激進示威者的暴力升級,而是有關當局或人士制訂規例時,高估其罰則所能產生的阻嚇性。然而,周顯和劉信似乎認為,規例的罰則訂得太低,乃是有關當局或人士蓄意為之,否則他們的陰謀論便不可能成立。問題是,他們有證據證明,罰則不具阻嚇性,是規例制訂者蓄意的嗎?沒有。
退一步而言,即使假定規例的罰則不具阻嚇性,是政府有意為之,可能性亦可以很多。例如:港府無意立法,但是受到建制派的壓力,所以蓄意把規例列成這樣,使其形同虛設;又或者港府領導層有人沒有承擔,想把平亂的責任推給中央,但又深知現行法例之下,港府仍有招所用,於是透過立法激起暴力升級,從而逼使中央出手。政府有否上述的「立法動機」,筆者無意揣測,而是旨在證明,所謂的「立法動機」不過是口講口賠而已。
更重要的是,即使泛民中人也曾說過,《緊急法》中的「緊急情況」,詮釋空間十分之闊,而且「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換句話說,既然香港近日已發生過多次暴力衝擊,出現危及公安的情況,政府已有動用《緊急法》推出辣招的理由,所謂「鋪路」只是多此一舉。
至於「取消或者延後今年11月的區議會選舉」,其實以目前的情況來說,即使政府沒有推出《禁蒙面法》,建制派參選人也有機會在落區拉票的時候,遭到包圍、恐嚇甚至受阻,政府已可因此而宣佈押後或取消選舉。既然如此,政府又何需利用《禁蒙面法》激起暴力升級,藉此押後及取消區選呢?
最後但是不得不說,除了加拿大之外,不少已訂立《禁蒙面法》的西方國家,其罰則都是在監禁一年左右,有的甚至比香港更輕。舉例來說,法國和德國觸犯《禁蒙面法》的最高刑罰,便是監禁一年。奧地利則只是監禁半年,再犯才是監禁一年。丹麥的刑罰則是半年以下監禁,比利時則更寛鬆,最高刑罰是入獄7天。由此可見,香港《禁蒙面法》的罰則,可能純粹是參考了其他國家,卻沒考慮香港的實際情況,才不能發揮其阻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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