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伯達:設立中聯辦無須港府同意

2020-04-20
李伯達
香港媒體主筆協會會員、福山智庫研究員
 
AAA

WhatsApp Image 2020-04-20 at 09.27.16.jpeg

中聯辦發表聲明稱,中聯辦不是《基本法》第22條所指的一般意義上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特區政府三度出稿,先稱中聯辦是中央政府根據基本法第22條第2款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深夜又連發兩次修訂新聞稿,刪去甚至完全否認上述說法。民主派立法會議員發表聯合聲明,強烈譴責特區政府附和西環,扭曲基本法。

中聯辦是否不是一般意義上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是否有監督權,不是本文評論的重點。但無論是從基本法條文或者現實操作,中聯辦都不是根據基本法第22條而設立。簡單而言,設立中聯辦根本無須特區政府同意。即使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後有意在香港設立機構,亦只需知會一聲。

基本法22條第二款規定:「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如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須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條文說得很清楚,是「中央各部門」,不包括「中央」本身。如果國務院商務部、公安部、國台辦等部委要在香港設立機構,就須徵得特區政府同意,中聯辦全稱是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根本不需要。

而在實際操作上,商務部、公安部、國台辦其實在香港也設立機構,但以中聯辦經濟部、警務聯絡部、台灣事務部的名義存在,形式上是中聯辦內設機構,不需要徵得特區政府同意。至於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是根據《基本法》第13條成立,解放軍駐港部隊則是根據《基本法》第14條設立的機構,與22條風牛馬不相及。

眾所周知,中聯辦的前身是新華社香港分社,港英政府默認其為中國政府派出的代表機構。至於基本法只提到外交部駐港機構和駐港部隊,而沒有提到回歸後新華分社的地位,根據四大護法邵天任、蕭蔚雲、吳建璠和許崇德的回憶,當時多數草委認為,這是已經存在的事實,沒有必要寫進去。

首任中聯辦主任姜恩柱在其回憶錄《大國較量》詳細地介紹了新華社香港分社「正名」經過,亦清楚顯示正名為中聯辦與基本法22條無關。他回憶,雖然中央政府於1997年9月正式通知特區政府,新華社香港分社系中央授權的在港工作機構,要求特區政府給予一定的法律豁免,但名實不符的狀況帶來不少困擾,某些勢力針對香港分社的法律地位大做文章,不少香港愛國人士對香港分社產生誤解,引起一些思想混亂。

最後,中央決定,自2000年1月18日起,新華社香港分社更名為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姜恩柱回憶:「在中央做出原則決定後,先由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廖暉同志向特區政府方面做了通報。根據錢其琛副總理的指示,我也向特區政府方面詳細介紹了新華分社的歷史、改名的緣由和改名後的具體職責。」

這顯示當年改名為中聯辦,完全由中央政府拍板,只是由廖暉向董建華「通報」,不容置喙。

2007年,政制事務局向立法會提交有關「在基本法22條下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設立的機構」的文件,曾寫明包括中聯辦。不少人揪住這點認為是出爾還爾,其實這是特區政府錯誤理解基本法,而當時的駐港部門又不作為,積非成是,以訛傳訛罷了!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