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為學生會代收會費,本屬不妥

2021-05-10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福山智庫研究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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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香港大學發表聲明,譴責港大學生會作為獨立的註冊社團,近年行事日趨政治化,多次利用校園作為政治宣傳的平台,公開發表煽動性並可能涉及違法的言論,給大學帶來違法風險。為了釐清校方與學生會之間的法律責任,於是決定不再代學生會收取會員費用;不再為學生會提供財務管理服務;收回學生會會址及其他設施的管理權,並會因應情況在有需要時採取進一步措施。

為此,港大學生會發表聲明,指校方葬送了師生雙方互信,希望校方三思有關決定,維持與學生會的合作關係。港大校友關注組則發起聯署,譴責校方政治打壓學生會,批評校方的決定無理,以行政手段為名,打壓學生組織為實,事實上是政治任務,目的是削弱學生會代表性和影響力,擠壓學生會的財務資源,最終迫使學生會噤聲。

先不論校方為何跟學生會切割,港大跟學生會在法理上而言,是兩個互不從屬的法人團體,校方從來沒有義務為學生會提供協助和活動場所。另一方面,學生會在校方停止協助後,依舊可嘗試在校外租用會址,亦可向其會員收取會費,要繼續發聲的話,校方亦阻止不了。因此,把校方跟學生會切割,說成是政治打壓,實在是有點滑稽。

更重要的是,校方過去為學生會代收會費,本來便是一個錯誤,因為此舉乃是學生會過去能夠維持其「必然會員制」的手段。所謂「必然會員制」,是指所謂港大本科生自入學一刻起,便會在不諮詢對方入會意願的情況下,自動成為港大學生會會員,並因此而要繳交會費。很明顯,「必然會員制」乃罔顧人權之舉。

根據國際人權法之一的《世界人權宣言》第20條規定;任何人不得迫使隸屬於某一團體。有人或許會說,《世界人權宣言》並非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公約和協定,而《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無此一規定。可是,《世界人權宣言》可被視為國際習慣法,並因而被視作國際人權法的組成部分。

除此之外,自由即有權做一切無害於他人的任何事情,當中自然包含一個人可按其意願不做某一件事。因此,不論《基本法》第27條,還是《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公約》當中的「結社自由」,是指任何人可按其意願組織或參與任何社團,當中必然蘊含對方有權不組織或參與某一社團之意,所以「結社自由」一詞本身,已必然蘊含「任何人不得逼使隸屬於某一團體」的意思。

在此情況之下,港大或其他大學學生會的「必然會員制」,剝奪了學生不入會的選擇權,而校方過去為學生會代收會費,把會費包含在學費單內,不繳納會費將被視作欠費而無法畢業,變相令不願入會的學生遭受金錢損失,亦令他們不能以拒交會費的方式而達致退會。是故,即使沒有學生會的政治主張日趨偏激之事,單憑對方的「必然會員制」侵犯學生的人權,校方本來便不應代其徵收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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