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成科:法院無權干涉國安委決定 黎智英「濫訟」改變不了大局

2023-05-22
韓成科
香港文化協進智庫高級副總裁、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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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去年獲批准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辯護,人大常委會其後釋法稱有關問題須先取得特首的證明書,國安委隨即建議入境處拒批Owen的簽證。黎智英提出司法覆核,質疑國安委越權,另又入稟要求法院頒令釋法不影響法庭先前批准Tim Owen為其辯護。高院日前頒下裁決,否決兩項申請,法院指監督國安委工作的權力「為中央政府專有」,特區法院作為地方法院,無權透過司法覆核干涉。

黎智英一方提出司法覆核指國安委越權,不但是罔顧國安法授予國安委的職權,更是對人大釋法的公然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作出的解釋,第一條就是進一步明確國安委的法定職責,明確其職責是「承擔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定職責,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工作信息不予公開。」在權力上,「香港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和任何組織、個人均不得干涉香港國安委的工作,均應當尊重和執行香港國安委的決定。」

這等如賦予了國安委在處理國安事宜的絕對權威,當中的邏輯是清晰的:一是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茲事體大,當中牽涉到國際政治角力以及國家秘密,不是司法機構適合及有能力處理,國安委所作的決定,如果可以由司法機構進行覆核或否定,這將嚴重損害香港應對國家安全的能力。所以,國安委的決定不但不受司法覆核,而且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和任何組織都無權干涉,更要尊重及執行有關決定。

二是中央對於香港有關國家安全事宜負有根本責任,具體體現在國安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五條上面,國安委「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同時,在國安法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意見。這已經表明中央對於國安委的工作負有指導、監督、問責的權力,對於國安委的決定,監督和問責權在於中央,而不在於地方的司法機構。因此,對於國安委的決定,香港的法庭當然沒有權力作出審議或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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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批Owen的簽證,具有無可置疑的法理依據,司法亦無權干涉。正如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在判辭中指出,國安法第14條更列明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潘官認為立法原意十分清晰,即國安委不受包括特區法院在內的任何機關干涉,監督國安委屬中央事權,「特區法院作為地方行政區域的法院,並不獲賦予任何角色或權力」,亦無相關培訓或專業知識處理。這顯示經過一段時間的實踐,法庭對於國安法已經有較深入的理解,亦充分尊重國安委的權力,判決亦能如實反映國安法精神。

至於黎智英又入稟要求法院裁決,宣告人大就香港國安法關於聘請海外律師的釋法,不影響法院早已批准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為他抗辯的決定,更是明知故犯。這次釋法就是因為黎智英執意聘用外國大狀處理其國安案件,因而引發潛在的國安風險而引起的,人大釋法不能處理黎智英案,不能阻止其聘用外籍大狀,這樣釋法來做什麼?豈不等於讓國安漏洞繼續存在?

從法理上講,根據立法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這就是說,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國安法的解釋,與國安法具有同等效力,也可以追溯至法律施行之日。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二條亦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香港國安法規定不一致的,適用香港國安法規定,說明人大釋法具有追溯力,怎可能不適用於黎智英案?

這些法理依據是明確的,也是維護香港國家安全的必要之舉,但黎智英一方卻罔顧國安法條文、罔顧人大釋法,不斷提出各種毫無法律理據的司法覆核,不斷干擾案件的正常審訊,這反映黎智英一方已是黔驢技窮,只能通過「濫訟」企圖「偷雞」,就如之前成功獲法庭批准聘用Tim Owen般,不斷試探、挑戰法律底線。

但黎智英案是國安的頭號大案,絕不會讓黎智英尋找法律漏洞,以為成功聘用Tim Owen,但招來的卻是人大釋法,一錘定音,不但令黎智英的圖謀落空,更向香港法庭表明中央的明確立場,黎智英是關係國安大案,絕不容許有任何甩漏,否則中央必定出手,黎智英的「濫訟」改變不了大局。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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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區政府對於英國等國通過舉辦所謂「香港媒體自由」活動,肆意就香港特區保障包括新聞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的情況大放厥詞和汙衊抹黑,表示強烈不滿和堅決反對。特區政府強烈譴責及反對有不同海外機構和媒體就涉及黎智英的相關案件所採取的執法行動及法律程式,作出誤導言論和抹黑,認為有關言論是對香港特區內部事務和香港特區法院行使獨立審判權「作出公然的政治干預」。

    楊莉珊  2023-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