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開羅宣言》與《中英聯合聲明》性質上的不同

2017-07-17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福山智庫研究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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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中英在北京互換《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的批准書》,時任中國外交部副部長周南(前右二)和英國駐華大使伊文思(前左二)在證書上簽字。(大公報資料圖片)

日前,台北的蔡英文政府推出了2019年實施的高中社會科新課綱,當中並沒提及《開羅宣言》,使人懷疑蔡英文借此推動台灣的「去中國化」。及後,北京外交部發言人耿爽在7月14日舉行的例行記者會中,強調《開羅宣言》為二戰後「中國收復被日本軍國主義掠奪和竊取的台灣及其附屬島嶼等領土」提供了重要的國際法依據,「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和重要的現實意義」。

另一方面,在香港回歸20周年前夕的6月30日,外交部發言人陸慷曾公開表示,「《中英聯合聲明》作為一個歷史文件,不再具有任何現實意義,對中國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的管理也不具備任何約束力。英方對回歸後的香港無主權、無治權,無監督權。」有媒體似乎因而認為,北京在看待《開羅宣言》與《中英聯合聲明》的問題上,立場似乎存在矛盾。

面對記者的提問,耿爽表示,《開羅宣言》與《中英聯合聲明》是兩份「完全性質不同的文件」,「中英聯合聲明」旨在解決「歷史遺留的香港問題」。他又指出,「1997年7月1日以後,香港的事務屬於中國內政,外國無權干預。英國對香港所稱的所謂的責任,是不存在了」。那麼,兩份文件性質上的不同,又在哪裡呢?

性質上而言,《開羅宣言》是中、英、美三國在1943年共同發表的對日作戰新聞通告,當中表明了三國對日作戰的目的,在於「制止及懲罰日本之侵略」,同時表明了三國停火的條件,包括「剝奪日本自從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佔領之一切島嶼」、「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使朝鮮自由與獨立」,以及「日本之無條件投降」。

及後,中、英、美三國在1945年7月26日聯合發表了《波茨坦公告》,再次表明了三國停火的條件,否則「日本即將迅速完全毀滅」。《波茨坦公告》第8條列明:「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至1945年8月14日,日本政府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其後,日本投降代表團則在9月2日簽署了《降伏文書》,並在首段表明日方接受《波茨坦公告》。

換句話說,日方把臺灣、澎湖群島歸還中國,是《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列出的停火條件,中方則在1945年10月25日到臺灣接受在台日軍的投降,正式在台灣恢復行使主權。雖然中國在後來爆發內戰,而出現兩岸分治的狀態,使北京政府至今仍未直接管轄台灣,但是台灣的領土主權依舊屬於中國。

至於《中英聯合聲明》(簡稱:《聲明》),則是中、英兩國透過談判方式,解決香港的領土主權爭議,並在談判取得成果之後,共同發表的聯合外交聲明。北京官方所聲稱的「歷史遺留的香港問題」,說白一點,其實是英國在十九世紀發動侵略戰爭,並以武力脅迫滿清政府簽定不平等條約,從而竊據港、九和新界。

直至上世紀80年代,英國政府期望透過談判手段,使他們能在九七後繼續竊據香港,卻被中方嚴詞拒絕。最終,雙方達成共識,使香港問題能以和平方式解決,並以《中英聯合聲明》表述兩國在香港問題上的立場,以及其解決方式。性質上來說,《開羅宣言》是中、英、美三國列出的日方投降條件,《中英聯合聲明》則是列出兩國在領土爭議問題上的談判成果,其歷史意義和現實意義,也自然不一樣。

除此之外,在《中英聯合聲明》的性質和內容上,有四點是大家值得注意的:

首先,當日不論有否發表《中英聯合聲明》,中國本來擁有香港主權,英國當年透過侵略方式竊據香港的客觀歷史事實,並不會因此而改變。即使當日中方並沒提出「一國兩制」的構想,亦不構成英國竊據或繼續竊據香港,侵犯中國領土主權的任何理由。中英兩國亦都明白,當日假如談判失敗,便只有透過武力方式解決香港的領土爭議。在這共識之下,雙方才會以最大的努力,尋求以談判方式和平解決香港問題。

其次,文件名稱雖是叫作《中英聯合聲明》,但是真正屬於兩國共同發表的聲明,只有第四、五和六點。這三點的聲明內容,已隨著1997年7月1日,中國正式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的一刻起,已經完全履行完畢。不少港人一直關注的第三點和附件一,其實是中方的單方面聲明,說明中方在香港回歸後的基本方針政策,並已按照《聲明》的聲明內容,透過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加以規定。同時,中方把「一國兩制」五十年不變的承諾,變成了《基本法》第5條,成為全國性法律的一部分。

其三,縱觀整篇《中英聯合聲明》的條文,英方從沒在《聲明》中,發表過任何單方面聲明,表明她們將在香港回歸後,監督中方有否按照按照《聲明》的聲明內容治理香港。另一方面,《聲明》中的中方聲明和聯合聲明內容中,亦從沒准許英方可在香港回歸後,扮演所謂「監察者」的角色。這正是北京外交部為何會日前指出,英方「對回歸後的香港無主權、無治權,無監督權」的國際法依據。

更值得注意的是,《中英聯合聲明》查實並無任何條文列明,假若中英雙方不履行《聲明》中任何內容,將會有什麼後果,或者條文在什麼情況下作廢。單純從理論上來說,英方當日在《聲明》簽署之後,拒絕依照《聲明》的內容從香港撤走。當然,英方明白不履行《聲明》的內容,香港問題便無法以和平方法解決。英方最終選擇撤出,純粹是權衡利弊後知難而退,而非《聲明》本身存在什麼所謂的「約束力」。

反過來說,中方雖然一直按照他們《聲明》所提到的治港基本方針政策,制定了《基本法》加以規定,並建立了香港特別行政區,但他們也不是《聲明》本身存在什麼「約束力」而為之。單純從理論上來說,即使中方將來因為香港出現一些特殊情況,致使「一國兩制」在回歸後五十年之前結束,《聲明》也並無任何條文准許英方干預中國的內政,乃至侵犯中國領土主權。這正是北京外交部為何會日前指出,「《中英聯合聲明》作為一個歷史文件,不再具有任何現實意義」的國際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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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英國政府不再容許英國法官接受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的任命,等如英國違背《中英聯合聲明》的承諾,打擊香港的法治,打擊香港司法制度的聲譽和威信,並且把責任推到中央政府身上,其心可誅。

    黎棟國  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