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條例》3.23生效 譜寫「由治及興」新篇章

2024-03-21
劉業強
新界鄉議局主席、全國政協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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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在3月19日以89票贊成,全票三讀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主席梁君彥更破例一同投下贊成票,共同見證全體議員全票支持通過《條例草案》的歷史時刻,彰顯「國家安全,人人有責」的理念。作為第七屆立法會的其中一個議員,能夠在這個重要時刻,與特區政府官員和議員攜手衝線,共同圓滿完成這個拖延了二十七年的歷史任務,我感到無比光榮和自豪,同時代表新界鄉議局暨二十七鄉鄉事委員會,以及海內外八十萬原居民及鄉事組織,堅定支持《條例草案》通過實施,以全面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完善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是維護國家統一、安全和領土完整的重要基石。香港作為國家的特別行政區、國際金融、經貿中心,是全球最自由、最開放、最公平的經濟體之一,加上「一國兩制」下的獨特環境和生活模式,很容易被境外勢力利用,進行惡意滲透和破壞,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與日俱增。環顧全球,諸如美國、英國和加拿大等,正不斷制訂和完善與維護國家安全相關的法律制度,《條例草案》廣泛借鑑不同國家和司法管轄區的最新做法,清晰界定和精準針對與危害國家安全相關的各項罪行和行為;相較之下,《條例草案》的條文定義、準則及範圍,較這些國家更溫和及具體,去蕪存菁,寬嚴適度,符合普通法制度的通行做法,並以尊重和保障人權為主要原則,合乎《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的規定,享有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

其中,備受坊間關注的「非法披露及管有國家秘密」罪,有市民擔心會無意接觸或討論到「國家秘密」而觸犯法律。《條例草案》詳細規定,有關資料、文件、物品必須屬於條例規定的七個特定領域,包括「關乎中國或特區事務的重大決策的秘密」及「關乎中國國防建設或中國武裝力量的秘密」等,而且必須符合「在沒有合法權限下披露,便相當可能會危害國家安全」的前提下,才構成「國家秘密」;條例亦設定了免責辯護,包括在「不知情」或「沒有採取任何步驟」的情況下知悉或得到有關資料,就不會觸犯有關罪行。普通市民只要無意存心危害國家安全,就毋須擔心會誤墮法網。

社會亦關注《條例草案》第六部新引入的「危害國家安全的境外干預」罪,擔憂相關法例會損害國際投資者和企業對香港的投資信心。《條例草案》清晰列明,觸犯境外干預罪必須符合以下特定條件,包括「意圖帶來干預效果」、「配合境外勢力」,以及「使用不當手段」,並為這些條件制訂了詳細的解釋和涵義;任何正常在港營商和投資的人士或機構,又或是正常的學術交流、工貿合作等,根本不可能符合上述的犯罪條件,毋需擔心會觸犯法例。

《條例草案》三讀通過後,特區政府仍要做好解說及把關工作,以防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士和外國勢力展開攻擊,詆譭相關法例,包括刻意抹黑第106A條「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誣衊條文將賦權行政長官胡亂立法拘捕市民。我必須強調,相關說法完全是危言聳聽、子虛烏有,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制定附屬法例素來在本港行之有效,亦是普通法司法區,包括英國、澳洲和加拿大等西方國家的慣常做法。附屬法例必須按照主體法例的相應規定訂立,不得超越主體法例所規管的範圍;立法會亦可通過決議,修訂甚至廢除有關附屬法例,完全不會出現無限擴權的情況。相反,授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訂立附屬法例,就《香港國安法》ヽ《香港國安法》的解釋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規定訂立具體落實細節,才能更有效實施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應付突如其來且目前無法預計的國安風險,可謂百利而無一害。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於2024年3月23日刊憲並正式生效,以全面落實《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及《香港國安法》所規定的要求和憲制責任。在這個新的起點,特區政府必須加強條例的宣傳和教育工作,及時駁斥不實和具誤導性的言論,讓國際社會和香港市民對條例有正確的理解和認知,確保條例得以妥善落實,而往後日子,香港亦終於可以無後顧之憂,全力拼經濟、謀發展、惠民生,順利在「由治及興」的新征程上馳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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