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成科:人大不做,誰來做?

2016-11-04
韓成科
香港文化協進智庫高級副總裁、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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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頌恆和游蕙禎的司法覆核案正在高等法院審理。然而,將案件交由法庭判決並不是最好的做法。立法會議員就職宣誓的憲制性法律依據,就是基本法第104條。那麼,候任立法會議員在宣誓時宣揚與基本法相抵觸的「港獨」內容,是否會失去任職的資格?這涉及到對基本法相關條文的理解。我們雖然主觀上相信法官會公平公正判案,但對於條文的理解難免有主觀成分,即是說,法庭既可以作出判特區政府勝訴的理解,也可以作出判特區政府敗訴的解釋,當中存在極大的不確定性。

基本法中有關立法會議員就職時「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條款,涉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這恐怕並非香港的法庭所能解決。而且,宣誓問題在本港缺乏案例可循,法官基本上只能憑著個人的理解去作出判決。對於涉及兩地關係、涉及主權的案件,只憑一個法官的個人理解而作出判決,顯然並非合適的做法。要平息這場宣誓風波,人大釋法已是勢在必行。

在三個釋法的途徑中,由終審法院提請釋法,機會較微,也是曠日持久;而特區政府已經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在判決未有結果前又提請人大釋法,在道理上也說不過去,因此只剩下人大自行釋法一途。按照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人大常委會可以應特區政府或特區法院請求釋法,也可以根據需要主動進行釋法。1999年特區終審法院就有關居港權案的判詞中已經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對基本法的主動解釋權,且其解釋權是「全面而不受限制的」(general and unqualified)。所以在法理上,人大釋法不存在法理的問題。

中央對於宣誓風波的立場是很明確的,就是不容立法會議員在議會上「播毒」,如果法庭判決兩人宣誓有效,可以繼續當議員,人大就會立即進行釋法。在客觀效果上就是全盤推翻高院的判決,說得通俗一點,就是摑了高院一巴,這不是一個理想的結果,也會引發社會的反彈。既要確保法庭的判決符合基本法,又不希望令到法庭難堪,怎麼辦?就是在法庭作出判決前先一步釋法,屆時法庭根據釋法內容判決,這是對司法衝擊最輕的做法。

這宗司法覆核案爭議極大,如果人大不盡早進行釋法,及後不論司法覆核案誰勝誰負,落敗的一方都很大可能會繼續上訴,一直打到終審法院,所需的時間至少幾個月以至更長時間。在司法訴訟期間,可以預計衝擊立會、混亂流會、互相攻訐、社會內耗將不會停止,形勢更可能會進一步惡化。

美國前總統列根說過:「假如我們不做,誰來做?假如現在不做,什麼時候做?」中國也有句俗語叫「千錘打鑼,一錘定音」。人大釋法就是在關鍵時候為香港一錘定音,解決宣誓風波,讓香港重返正軌。這是人大的職責,如果人大不做,誰來做?假如現在不做,什麼時候做?現在的問題已經不是釋不釋法,而是什麼時候釋法,答案就是愈早愈好。

 

韓成科,香港文化協進智庫副總裁、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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