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迺強:人大釋法合法且必要

2016-11-14
劉迺強
資深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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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通過就《基本法》104條釋法。(中國人大網圖片)

針對上月幾名候任議員在宣誓就職儀式上發表辱華言論,11月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104條做出解釋,明確了立法會議員依法宣誓的有關含義和要求。

作為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成員,我也被徵詢了意見。雖然我不便在此透露商討的具體細節,但可以保證的是,基本法委員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從法律和政治層面,仔細探討了圍繞該爭議的各方面問題,並確保所採取的任何措施都符合法治原則。

長久以來,反對派一直在散播對全國人大釋法問題的錯誤理解。這些謬論誤導公眾,因此必須予以反駁。

反對派們存在這樣一個共識:北京擁有《基本法》解釋權將損害香港司法獨立,並危害香港法治。

事實上這根本不能稱之為問題,因為1999年香港終審法院曾在“劉港榕訴入境事務處處長案”的判決中對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權有過詳細探討。

該案的爭議之一是如何理解香港《基本法》第158條所說的“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分歧在於釋法權是絕對性的還是有條件的。

該案律師主張:“根據《基本法》第158條的正確詮釋,除非香港特區終審法院作出司法提請,否則人大常委會不能解釋《基本法》。”這一理解錯將《基本法》第158條視為是對“全國人大常委會權力的‘憲法約束’”,並錯誤地相信“《基本法》所給予特區的高度自治權……包括(絕對)終審權”。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在判詞中明確表示:“不能接受此項辯詞。常務委員會顯然有權做出解釋。此項權力來自《憲法》第67條第4款,《基本法》第158(1)條亦包含此項內容。由第158(1)條賦予的解釋《基本法》的權力,是一般性和不受制約的權力。”李國能法官還進一步判定:“該項權力及其行使完全不受第158(2)和158(3)條的限制,也不以其為先決條件。”

中國《憲法》第67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其下第4款即為“解釋法律”。

香港《基本法》於1990年4月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由時任國家主席楊尚昆簽署。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法律,人大常委會理應有釋法權。

香港人有種普遍觀念,認為人大釋法不是好事,必須改變。但全國人大對《基本法》的解釋旨在幫助香港,而非傷害香港。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應當被視作對是香港本土法律體系的有益貢獻。

現今,隨著“港獨”勢力對立法會的滲透,這顯然已經超出了本地司法管轄權限,這已成為一個事關國家統一和主權完整的問題。

為何這些宣揚獨立的人士會被允許進入香港立法機構,恐怕這是一個令全球很多人都會感到困惑的問題。愛國派和反華激進派之間的衝突日趨激烈。我們可以耐心等待司法裁決結果,以及此後很可能的上訴,同時坐視雙方在街頭巷尾的衝突繼續發展。但這給香港社會帶來的傷害太過巨大。人大常委會有權也有責任以對相關法律的合理解釋將香港拉回正軌。因此,人大常委會釋法合法且必要。

 

文章翻譯自China Daily香港版,原文:Interpretation by top legislature is both legitimate and necessary

此欄文章的觀點均來自作者,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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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韓成科  2023-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