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開庭審理梁游上訴 

2016-11-24
 
AAA

游梁上庭_文匯2.jpg
梁、游早前被裁定失去議席。(文匯報資料圖片)

青年新政梁頌恆、游蕙禎早前被裁定宣誓無效,失去立法會議員資格,其後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今日進行聆訊,聽取游梁一方陳詞。

代表游蕙禎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表示,宣誓程序屬於立法會內部事務,作為立法會監誓人的立法會主席或秘書長,才有權裁定議員是否拒絕或忽略宣誓,在今次案件中,監誓人並沒作出取消兩人資格的決定,在不干預原則下,法院不應該干預。即使議員真的拒絕或忽略宣誓,都應該交由立法會主席宣布議席懸空,而不應由法庭作出。法庭只應在立法會秘書長或主席拒絕履行監誓職責,拒絕裁決宣誓是否有效或對不同議員裁決準則不一時,才適合介入。

高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指出,今次案件涉及基本法第104條有關議員宣誓條文,基本法對其他本地法律有凌駕性,認為法庭在宣誓事宜上有司法管轄權。他又指爭議點在於宣誓者有否正確、有效地宣誓;而梁頌恆和游蕙禎的宣誓有否效力,即使青年新政一方亦無提出申辯,認為爭拗空間不大。他主動要求游蕙禎一方交代對人大釋法的立場,指有關問題不應到終審時才處理。但游一方指,原審法官的裁決不依賴釋法,認為釋法與本案無關。

法庭指有權頒令公職職位懸空

代表梁頌恆的資深大律師潘熙表示,基本法第104條只是要求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當中沒有提及次數、宣誓的形式和場合;在梁游宣誓事件中,立法會主席並未裁定二人的宣誓無效,而是容許他們重新宣誓,情況不涉及違反基本法。潘熙又引述基本法79條指,立法會議員如有「因嚴重疾病或其他情況無力履行職務的情況,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而因為拒絕或忽略宣誓無法履行議員職務,是其中一種「無力」情況。不過張舉能認為,有關情況更準確說法是被取消資格,以「無力」形容是用字不當。

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則指出,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21J條,凡有人無權擔當公職,法庭有權頒令禁制該人擔當該職位及宣布職位懸空。

法庭下午決定明日續審,聽取政府一方陳詞。

行政長官梁振英與律政司上月聯袂入稟司法覆核,指梁、游宣誓違反基本法第104條規定,要求推翻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容許二人再宣誓的決定,並要求頒令他們議席懸空。法庭判決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就《基本法》104條進行解釋,高等法院法官區慶祥其後裁定政府勝訴,但指不受釋法影響。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