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添生:《國歌法》立法可參考《國旗法》先例

2017-08-30
林添生
公共政策及事務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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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報資料圖片)

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國歌法》)進行立法工作,並會最快在十月將《國歌法》列入香港《基本法》的附件三。《國歌法》最受人關注的條文,是它規定在公共場合「惡意修改國歌歌詞,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究竟在法理上,香港特區會如何處理這法例? 

本地立法 順理成章 

根據《基本法》第18條,凡列於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那麼究竟是透過公布還是本地立法實施呢?這將由香港政府決定。由於《國歌法》中可能有很多用詞和概念與香港法制不相符,例如「鼓勵公民奏唱國歌,表達愛國情感」等空泛的政策性文字在香港法例語言中絕無僅有,又例如香港系統中沒有「行政拘留」的做法,因此筆者估計《國歌法》將以香港法律語言、以本地立法形式在香港實施。 

其實,這有先例可援,就是特區訂立《國旗及國徽條例》以實施列在附件三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國旗法》)。 

《國旗法》中亦充滿了香港法例中鮮見的政治語言,例如「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而《國旗及國徽條例》則是臨時立法會通過的本地法例,當中沒有這些文字,其格式與一般本地法律無異。 

本地法律文字格式 方便執行 

《國旗及國徽條例》有十條條文,另加三個附表。條文分別界定國旗及國徽的定義,規定如何使用及展示國旗及國徽、規管國旗及國徽的製造等。三個附表以文字及圖像詳細描繪國旗及國徽的形狀、顏色、圖案、尺寸等規格,和闡述下半旗的情況、突出國旗優先地位及升降國旗的安排。附表中的內容與《國旗法》所要求的一致。 

至於最受關心的禁止侮辱國歌條文,在《國旗法》中亦有類似的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驟看之下,這與《國歌法》中的有關條文非常相似。 

而在特區所立的《國旗及國徽條例》中,是這樣處理的。第7條規定:「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3年」。第9條再訂明,特區內觸犯有關國旗及國徽的罪行,按香港法律進行調查及予以檢控。 

完善立法 彰顯一國兩制 

這裡有一個較清楚的規定,雖然要實施的是全國性法律,但在香港境內的犯罪,跟足香港的刑事和檢控程序,此乃彰顯了一國兩制的精神。 

在香港以本地立法實施全國性法律,是實施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重大關節。由於以往已經有以《國旗及國徽條例》實施《國旗法》的成功經驗,因此可以相信,特區政府是會以相同方式處理相類似的《國歌法》。 

值得一提的是,《國旗及國徽條例》曾經受到法律挑戰,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恭劭及利建潤》一案中,被告提出條例可能不合憲及不合比例地限制了表達自由。終審庭最終確定了條例對表達自由的限制合憲,因此《國旗及國徽條例》成功通過了違憲審查,亦曾經成功用以檢控犯罪者,成功維護了一國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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