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松泰侮辱國旗區旗罪成 罰款5千元

201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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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議員鄭松泰,今午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侮辱國旗罪及侮辱區旗罪,兩項罪名成立,判罰款五千元。

裁判官鄭念慈判決時指,今次案中爭議點,在於玷污國旗區旗的定義,接納控方解釋玷污包括玷辱,不只局限於實質損毀,認為被告行為是破壞旗幟尊嚴,相信被告亦肯定明白。被告在立法會會議廳內多次重覆倒插行為,明顯是公開及故意。

裁判官指,被告涉案地點在立法會,他倒插了多枝國旗和區旗,並非一、兩枝,而且當日不是只干犯一次,而是犯完再犯。考慮到被告心繫社會事務,行為無事先計劃,無案底和已婚有一名女兒,雖然不認罪,但答辯方向務實,加上倒插行為不涉焚燒、損毀、踐踏或塗劃等實質破壞,認為不應及不需判處監禁,但仍要判處罰款。

鄭松泰形容事件荒謬和無聊,但以今日政治氣氛判決是意料之內。他表示已交罰款,會諮詢律師是否有上訴機會,又認為議員謝偉俊應撤回譴責議案。

控罪指,去年10月19日,鄭松泰在立法會會議廳內,公開及故意以玷污的方式侮辱國旗及區旗。(倒插國旗風波詳細時序:https://goo.gl/SV3CHk

委員會仍正調查 未逃過失議席危機

根據基本法第79條,立法會議員被判監一個月以上,並經立法會三分二在席議員通過解除職務,立法會主席可宣布褫奪其議員資格。由於鄭松泰毋須入獄,暫可避過失去議席的危機。不過倒插國旗風波仍未完結,因為議員謝偉俊早前已對鄭提出譴責動議,立法會並已成立七人委員會調查事件,今年2月起開始進行會議,爭取一年內完成調查。

根據有關機制,調查委員會向立法會提交報告後,議員將就譴責議案進行表決。根據基本法和議事規則,若議案獲三分之二在席議員支持,主席必須宣告有關議員喪失資格。

根據《國旗及國徽條例》及《區旗及區徽條例》,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國徽或區旗、區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社運人士古思堯2015年七一在灣仔燒區旗,之後被裁定侮辱區旗罪成,當時裁判官指區旗在一國兩制下有其象徵意義及尊嚴,須受法律保護,古已有3次同類前科,判他入獄6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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