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挑戰與僱主同住規定 司法覆核敗訴

2018-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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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外傭早前提出司法覆核,挑戰與僱主同住的規定,高等法院裁定外傭敗訴。

入境處2003年起強制要求外傭留宿僱主家中,一名菲傭在2016年提出司法覆核,指入境處有關要求規定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要求法庭頒令有關規定違憲。

高院去年聽取雙方陳辭後頒下判辭,法官周家明在判詞指,入境處處長有權以行政手段規範外傭與僱主同住,逗留條件並不止於限制外傭從事甚麼活動,並認為外傭與僱主同住在工作上有實際需要。

對於入稟人一方指出,同住規定或會令外傭被剝削,法官認同入境處一方所指,現時勞工法例已清晰訂明外傭的休息日等安排及保障,而如果外傭不接受規定可以不來港工作,已來港的外傭亦可辭職,不認同有關規定是不能接受及嚴苛的限制。最終裁定外傭敗訴,兼付訟費。

入稟人早前在庭上指,《基本法》和《人權法》賦予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令外傭失去下班後的自由,而有些僱主給外傭安排的住宿環境亦未必適合。申請人亦指與僱主同住侵犯基本人權和勞工權益,因為外傭較易受到剝削和虐待,此政策除侵犯外傭的私隱,亦令她們難以建立和維持社交聯繫,更難向外界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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