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焦點】新設監察委獨立行使監察權 不受行政機關社團等干涉

2018-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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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的國家監察法草案中提到,新設立的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在草案說明中表示,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産生,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執行全國監察工作。監察機關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全覆蓋監察,在調查職務違法及犯罪時,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搜查、調取、查封、扣查、勘驗檢查及鑒定等措施。

李建國說,監察法將賦予新成立的國家監察委必要的權限,當被調查人有涉貪或失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掌握部份違法証據,有需要進一步調查並且案情重大,依法審批後,可將被調查人「留置」在特定場所,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長多三個月;采取留置措施後,除有礙調查的,監察機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他表示,以留置取代「雙規」措施,並規定嚴格程序,有利解决長期困擾國家的法治難題,彰顯全面依法治國的决心和自信。

李建國又指,監察法是反腐敗國家立法。制定國家監察法,是將黨內監督和國家機關監督、民主監督、群衆監督和輿論監督貫通起來,提高黨和國家的監督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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