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穎欣:哪些行為可能構成藐視法庭罪?

2018-06-08
古穎欣
香港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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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的法庭手機拍照事件,案情豐富,日日新鮮,有義務大狀被炒、法庭下達拘捕令、連耶穌都遭受牽連,確實成為不少人茶餘飯後討論的話題。

今次案件的主角唐琳玲在香港法院審訊期間,拍攝最少3張相片,並上傳了2張相片到微訊朋友圈。現在唐女士被控藐視法庭罪成,被判入獄,事件經廣泛報導,我們當然便覺得在法庭內不准拍照是常識吧。但大家在剝花生之餘,有沒有想過一些「小事」亦會有機會干犯藐視法庭罪?

藐視法庭罪建基於普通法,涵蓋多種不同的行為:在法庭上作出擾亂聆訊或侮辱司法人員的行為、被法庭傳召為證人的人拒絕宣誓作供、在法庭外發布誹謗法院的言論、在審訊當中發布影響公平審訊的報道、妨礙執行法院命令等等。

法庭內禁止拍攝,那畫畫及如何?根據香港《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7條,在法庭內拍攝或企圖拍攝任何照片,或為供發表之用而在法庭內繪畫或企圖繪畫該法庭的法官,或陪審員、證人或任何一方的肖像或素描,均為違法行為,可判處罰款。

在法庭以外,公開發布一些法庭文件也可能構成藐視法庭罪。一般來說,只有民事訴訟的法庭傳票可供公眾查閱,審訊期間公眾只能到法庭旁聽,沒有權審閱訴訟雙方提交的文件證據,因此有關資料並不屬於公眾資訊。我之前曾處理不止一宗案件,訴訟雙方就是因為將一些對方交出的文件上傳至 Facebook,希望讓朋友 Like 或 Comment一下,而被法官嚴厲訓示,命令有關方立即移除該 post,如有重犯便會判處藐視法庭罪。現時大家經常到訪不同地方都 check-in、post相,但涉及香港法院程序和審訊的,奉勸大家還是忍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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