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克勤:救生變往生 冤屈向誰伸

2018-09-14
陳克勤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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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初,有一名救生員懷疑在執行潛水任務時溺斃,事件卻引出了羅生門的問題。據報章報導,殉職事主當時正穿著水肺潛水裝備執勤,可是事後康文署遲遲未能向媒體提供當事人持有的潛水資歷證明。

事發詳情當然需要有關部門進一步調查,但據筆者與拯溺工會的接觸,他們均抱怨康文署在入職時並沒有要求他們具備潛水的技能,但日常工作卻需要他們潛水工作。他們批評官方提供的在職訓練名額少,例如水肺潛水課程每年只有36個名額,難以滿足過千人的救生員團隊需求。結果,救生員往往需要額外自費,參加坊間其他機構的水肺潛水課程,以滿足日常工作需要。他們認為既然在實際工作中有潛水的需要,提供培訓的責任自然落在部門之中,豈會需要他們在工餘時間自費自學呢﹖

根據署方過去的回應,他們表示會為救生員提供包括潛水訓練在內的在職培訓,以提升他們的技能。可是筆者對於官方的回應難言接受,原因有二:首先,既然署方承認在工作中需要救生員潛水工作,為何該項技能不是入職的必備條件,而容許他們入職後才慢慢培訓。萬一於在職期間遇上需要潛水的工作,而他們未受訓練,豈不是額外增加其他救生員的工作量嗎﹖其次,根據工會的說法,水肺潛水其實並不包括在署方提到的在職三階段訓練之中,而是在冬季的訓練課程之中。有關的名額更只有36個,遠不能滿足他們的需要。署方的說法有點誤導公眾,以為已經向他們提供足夠的訓練云云。實際上,現時不少救生員往往需要額外自掏腰包,以學習水肺潛水。有關的課程三年一考核,每次動輒也需要數千元的額外開支。作為僱主理應為僱員提供工作所需的設備及培訓,豈會需要僱員自行安排呢﹖

因此,署方絕對有責任為其提供足夠、合適的強制培訓,以減輕他們在進修上的經濟負擔。這除了是僱主的責任外,對於擁有豐厚儲備的港府而言,財務上亦具負擔能力。故此工會提到增加水肺潛水課程名額,並納入基礎培訓計劃之中,免費向政府全體的在職救生員提供,有關的建議絕對合情、合理。

救生員應該是一支專業的拯救隊伍,當中除了公眾所理解的拯溺工作外,其實亦涉及搜索懷疑失蹤泳客,過程中自然需要潛水工作。此外,他們亦需要掌握院前急救、泳池/泳灘清潔(包括陸上、海上及海底)、人群管理、設施管理及客戶服務等多方面的技巧。隨著公眾對救生員的專業能力要求日益提高,康文署是時候檢討現時培訓制度被前線咎病之處,以配合救生員的實際需要,亦回應社會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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