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不足 律政司不起訴梁振英

201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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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行政長官梁振英涉及收取澳洲企業UGL大約5000萬港元一事上,律政司經研究後,認為沒有足夠證據起訴。

廉署發表聲明,指廉署已完成對梁振英和立法會議員周浩鼎的投訴調查,向律政司徵詢意見,律政司認為無足夠證據檢控二人而達致合理機會定罪。

有關投訴是指梁振英與UGL達成一份協議,並按協議收取款項,另外梁振英與周浩鼎,被懷疑干預立法會調查梁振英收取款項的調查。

律政司:未有證據確立戴德梁行不同意梁振英接受這些款項

律政司隨後亦發振聲明指,證據顯示在2011年底,時任戴德梁行董事梁振英就UGL收購戴德梁行進行談判時,與UGL簽訂協議,收取400萬英鎊以「不作競爭、不作挖角」。律政司指,證據顯示戴德梁行知悉有關協議,而談判亦符合戴德梁行的利益,未有證據確立戴德梁行不同意梁振英接受這些款項,或違反《防止賄賂條例》。

至於梁振英沒有向有關當局申報利益的指控,律政司指由於梁振英沒有利益衝突,因此沒有法律規定需要申報他在成為行政長官之前,與UGL所簽訂協議而獲得款項的金額,所以並不構成任何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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