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倡3千元以上美容健身合約訂法定冷靜期

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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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就涉及3000元或以上的預繳美容或健身合約,訂立法定冷靜期,並展開3個月公眾諮詢,目標在2019-20立法年度向立法會提交草案。

兩大方案:3個工作天或7天

諮詢文件提出兩個方案,第一個方案是較短的3個「工作天」冷靜期,商戶要在7個工作日內退款。第二個方案是較長的7個「曆日」冷靜期,但退款期會是14個曆日。

政府解釋,冷靜期較短可以減少取消合約對商戶現金流的影響,但退款期亦理應較短,消費者得以更快收到退款。相反,冷靜期較長可以讓消費者有更多時間,重新檢視交易決定。

冷靜期由商戶向消費者提供指定資料的翌日開始計算,若商戶未有提供,冷靜期自動延長至最多3個月。

退還非現金付款可收行政費

文件建議禁止商戶和消費者協議縮短或免去冷靜期。但商戶可以扣除以非現金方式付款下安排退款的行政費,一筆過非現金付款上限為交易金額3%,分期付款的上限為5%。

政府設施及物業會所等可獲豁免

冷靜期適用範圍不包括只提供美甲、按摩,或改善脫髮問題三種服務中任何一種服務的商戶;沒有設置運動器械的場所(例如芭蕾舞學校、舞蹈室和太極中心)所提供的健身服務;以及指定場所例如公立醫院診所、政府設施、學校教育機構、酒店物業會所等的美容或健身服務。

諮詢文件又提到,不建議豁免由註冊醫護人員或私營醫療機構提供的美容健身服務。至於其他類型的交易,例如非應邀形式上門推銷而訂定的合約、時光共享服務、遙距、電訊和旅遊服務等合約,就不建議立法規定設立冷靜期。

邱騰華:無意推至所有行業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指,美容健身兩行業投訴多、涉款額大,以及出現很多不良營商手法,尤其是具威嚇性手段,故有必要設立冷靜期。而立法後視情況可擴大規管範圍,但本港始終以方便營商為本,因此不認為冷靜期在每個行業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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