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賄例管特首? 政府字眼突變 議員憂走數

2019-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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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林鄭月娥在2017年競選政綱上,寫明會盡快解決相關憲制及法律問題,修訂《防止賄賂條例》,將第3及第8條適用範圍擴大至包括行政長官。但政務司長張建宗昨日(23日)在立法會回應只稱會「審慎研究,盡快向立法會報告結果」。有議員擔心林鄭月娥「走數」。

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擔任主席的「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於2012年發表長達100頁的報告,列出36項建議加強規管,其中包括將《防止賄賂條例》第3及8條擴大至適用於特首,提出若特首收受任何利益,須得到一個獨立委員會批准,否則便觸犯刑事罪行。報告發表至今近7年,政府至今仍未修例。

張建宗昨日在立法會回應時表示,檢討委員會建議成立專責獨立委員會,就特首索取或接受利益給予一般許可或特別許可,認為「這可能與行政長官的獨特憲制地位不相脗合」。民主黨林卓廷追問時稱,政府會否在2022年任期屆滿前完成立法,以履行特首承諾,張建宗只回應指「我們一定會努力,盡量爭取時間」。林卓廷批評,檢討委員會提交報告已有7年,政府「毫無寸進」。林卓廷會後表示,留意到政府回應的字眼有變,擔心政府「走數」。建制派謝偉俊則稱,政府以近7年研究修例時間頗長,關注修例是否涉及國家層面,但認為,張建宗只重複修例牽涉「錯綜複雜」的憲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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