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志隆:勿用政治眼鏡看修法 別讓無知傷害無辜

2019-02-25
吳志隆
全國港澳研究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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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歲香港少女潘曉穎去年2月魂斷台灣,其同行男友陳同佳被警方抓獲,事件轟動全城,亦觸發特區政府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成為連日社會焦點。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解釋條例修訂旨在處理現時法律缺陷、堵塞漏洞,保障市民人身安全,獲得不少支持聲音;但仍有反對聲音稱,擔心修例後會成為內地政府的「隨意門」,讓內地的政治犯無法再港匿藏,甚至由此推演出破壞香港「一國兩制」的一幕。

驟聽雙方言論都好像頗有道理:法律缺陷當然要堵塞!死者的無辜自然要伸張!兇嫌自然要繩之於法!但「一國兩制」對於香港也確實是至關重要。難道修例就真的是要「犧牲」一國兩制來換取正義?筆者以為,要從動機、內容、效果三個方面了解,才能判定這樣的修訂是否合理、合情、合法。

動機是因為一宗兇殘的跨境血案,港男陳同希在台灣殺害女友後返港,台北當局多次要求港方將兇嫌移送台灣受審,但因港台兩地沒有司法互助協議,港府愛莫能助。保安局稱,除「潘曉穎案」,還有另外4宗涉及殺人或綁架後潛逃的嚴重案件,修例是要填補這些法律漏洞。

這些案件無法解決是因為法律存在漏洞,修法的動機是希望兇嫌能在修例後,回到案發地來面對自己的罪行。當然部分人仍可如朱凱廸議員一樣質疑政府「利用台灣悲劇,暗渡陳倉」,但筆者認為這樣只論政治立場,不看現實的想法有失客觀,也略嫌涼薄,讓受害者家屬情何以堪。

到底修例是否會「犧牲」一國兩制,我們應先了解相關條例的修訂內容:(一)擴大條例適用範圍,容許香港與未有簽訂長期安排的司法管轄區(包括內地及台灣)以個案商討方式(case by case)移交逃犯和進行刑事司法(Criminal Offences)協助;(二)取消啟動引渡嫌犯的立法會訂立附屬法例方式程序;(三) 規定引渡的疑犯必須涉及46種兩地法例都禁止的嚴重罪行,包括謀殺、誤殺、意圖謀殺等,其他罪行並不適用,例如本港不視褻瀆宗教為刑事罪行;(四)程序由行政長官啟動,但有關請求必須經過法庭程序,由法庭仔細審核案件,若法庭認為有關請求不符法例要求,即可拒絕,確保個案符合《逃犯條例》下各項證據的規定及人權保障。

筆者以為,有關修訂提供了足夠的保障條款,確保不會有人因為政治原因移交疑犯,其中包括只有涉及46宗嚴重罪行的逃犯才能屬於移交範圍,對於反對聲音所擔心的「政治犯」均不在移交之列。而且,是否移交的每一個程序,均在香港的司法體系內獨立處理,誠如湯家驊所言,社會上對修訂《逃犯條例》的質疑及恐懼沒有事實基礎。

而更重要的是,我們需要合理推演修例或不修例的後果。不修例,當然就是如現在一樣,據港府數據顯示,本港與32個司法管轄區簽訂《刑事案件互助協定》,並與當中20個國家及地區,如印尼、菲律賓等,但諷刺的是,部分與香港交往最密集的地方,特別是台灣、澳門和中國內地,均沒有任何引渡協議,衍生不少問題。特別是粵港澳大灣區的新經濟格局下,香港難道要成為「大灣區逃犯天堂」?

修例又是否會「犧牲」一國兩制?關鍵要看香港司法體系能否繼續獨立運作,其次要看內地、特區政府如何宣傳相關修例改革,誠如《明報》社論所指出,當中一大核心問題就是,移交疑犯問題觸及兩地制度差異和信心問題,如何增加香港社會對修例的信心,等於如何讓香港社會增加對國家司法制度的信心一樣,筆者以為並無其他特效藥,只有增加兩地司法體系的透明度,有立場色彩的眼光自然會散去,因為公眾自有論斷。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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