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殺人案 陳同佳洗黑錢罪成判囚29個月

2019-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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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涉嫌殺女友的20歲男子陳同佳,4項洗黑錢罪成,被判入獄29個月。由於他已還押超過一年,加上在囚期間行為良好可獲扣除三分一刑期,預料他最快可於10月中旬刑滿出獄。

案件在高等法院審理,法官彭寶琴在判刑時指,被告由自己殺害的死者身上盜竊財物,部分財物更加是由台灣帶回港,屬於嚴重罪行,有關的心理因素是加刑考慮,加上他是案中唯一得益者,4項控罪量刑起點分別是一年至39個月。由於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刑期,加上部份同期執行,最終判囚29個月。

彭官又指,明白到被告在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轄區殺人,卻無需面對謀殺指控,或會令人感到非常氣憤和不公,但強調司法制度需要被告享用公平審訊的權利,法庭只應為其被控及承認的罪行判刑。

案情指,陳同佳去年去年2月17日從台灣返港前,承認非法處理死者潘曉穎財物,包括數碼相機、手機、2萬元新台幣,並利用死者提款卡在香港提取19200港元,裁定四項洗黑錢罪罪成。律政司早前於庭上透露,陳同佳在警誡下承認在台灣殺害潘曉穎,在當地棄屍後返港,但由於案發地點在台灣,香港法院無權處理,港台之間亦沒有司法互助及引渡協議,未能移送他到台灣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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