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設醫療指示諮詢公眾 為立法做準備

201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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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及衞生局就預設醫療指示和病人在居處離世的晚期照顧立法建議,展開公眾諮詢,公眾可以在十二月十六日或之前發表意見。
晚期照顧一般形容為進入較晚期、將近離世的病人提供紓緩性治療和照顧,至於預設醫療指示,是指病人在清醒狀態下以書面作出陳述,訂明自己一旦無能力作決定時,所拒絕的治療。
政府的諮詢文件會從三個方向探討,包括將預設醫療指示的現行普通法規定為成文法則,其次是消除緊急救援人員在執行預設醫療指示上遇到的法律障礙,以及修訂條文,讓在安老院居住的末期病人可更易選擇在居處離世。
食物及衞生局顧問林啟忠表示,政府早在2004年已就預設醫療指示作諮詢,2006年報告建議暫時不立法,待加強推廣讓社會多認識才立法。現時英格蘭、威爾斯、新加坡和加拿大一些省份亦預設醫療指示。
無法例無案例令執行指示困難
林啟忠表示2013年大約有300多宗預設醫療指示,到去年已增至1500多宗,不過調查發現仍有大約86%市民未聽過這類指示,而醫管局執行時亦遇到法律問題,因為香港現時無法例和適用案例,令執行有困難,政府認為應該有清晰條文規管。
只能在三個情況下才會執行預設醫療指示,包括病情已進入末期、已有不可逆轉情況和病人變成植物人。只要18歲或以上,精神有能力的人,就可以立預設醫療指示,各方應尊重病人自主權,例如選擇或拒絕何種治療方式,政府認為決定應凌駕治療者和家人的意見,不過簽署的正本最好是書面文件,要有兩名見證人,其中一人是醫生,見證人不可以與事主遺產利益有牴觸。另外預設醫療指示不包括讓事主拒絕接受基本護理治療、口腔餵食,以及不可涉及犯法行為。
事主簽署指令被要求是書面,修改內容亦需要書面,但撤銷指令就可以是口頭或晝面,當中考慮到撤銷時,情況比較緊急,所以接受口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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