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超:宗教或醫學理由可獲豁免

2019-10-04
 
AAA

 0d57d337-f569-4e0f-9fc2-81047053d4a1.jpg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反蒙面法》是要協助執法部門搜集證據。
(一)請願人士在公安條例所規管的集會,即50人以上的集會及30人以上的遊行不可以蒙面。
(二)未經批准的集會或警方反對的集會遊行不可以蒙面
(三)非法集結或暴動時不可以蒙面
觸犯以上三種情況,最高可被判監一年,罰款二萬五千元。李家超表示法例禁止使用任何種類物品,包括顏料去遮掩全部或部分面容。
李家超亦指,法案有豁免理由,包括因從事專業或受僱工作涉人身安全受威脅、宗教理由,以及已存在的醫學或健康理由,他提到記者符合豁免條件。法例賦與警察有權要求市民除下面罩核實身份,若拒絕,市民可最高可被判監半年及罰款一萬元。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