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同性伴侶申請公屋被拒 提司法覆核勝訴

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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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的男同性戀者,以家庭名義申請公屋,但因不符合「夫婦」的定義而遭房屋委員會拒絕申請。其中一人不滿决定並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今日(4日)裁定申請人勝訴,房委會違憲。

申請人前年在加拿大註冊結婚後,在香港以一般家庭身份向房屋委員會申請公屋,但房委會指他們的同性伴侶身份,不符合申請公屋政策中「家庭成員」之定義,拒絕受理申請。

申請人指決定構成歧視,同性伴侶因無法以家庭為單位作申請,需要輪候達17年才可上樓,獲發單位後亦不能與伴侶同住。期間同性伴侶輪候期間若需要租樓暫住的話,便會比異性夫婦要多付達12年的租金差額,入稟要求法庭宣布房委會的決定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以及撤銷拒絕申請的決定。

房委會就指,公屋屬本港重要資源,正供不應求,政府制定公屋政策時顧及社會和經濟層面,目的是讓傳統已婚夫婦早日入住,如果將同性已婚伴侶列為合資格,會令異性伴侶輪候公屋時間大增,減低異性伴侶組織家庭的意欲。

案件去年九月於高等法院進行審訊,法官周家明今頒布判詞裁定申請人勝訴,裁定房委會不把同性伴侶納入申請公屋時「夫婦」的定義屬違憲,要求房委會重新審視有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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