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上訴得直 21男子侮辱國旗改判囚20日

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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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歲跟車工人去年9月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將國旗塗黑、踐踏,再將國旗扔進垃圾桶內推落城門河。他早前承認一項侮辱國旗罪,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惟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改判被告監禁20日。

被告羅敏聰早前承認曾公開及故意以毁損、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原審裁判官李志豪當時考慮到被告認罪和沒有案底,加上其行為不涉焚毁國旗,最終判被告執行200小時社會服務令。被告已完成64小時的社服令,但因受新冠肺炎的疫情影響,1月22日之後未能繼續。

律政司在申請上訴時表示,被告積極參與一連串侮辱國旗的行為,參與程度屬中度至高度,質疑原審裁判官低估案情嚴重性,亦沒有充分考慮加刑因素,以及未考慮判處阻嚇性刑罰。答辯方則指羅完全符合判處社會服務令的條件,感化官原本只建議判80至120小時社會服務令,裁判官已按本案情節提高至200小時,若要改判他監禁,亦應以緩刑方式處理。

上訴庭最終頒下判辭,指被告侮辱國旗的行為惡劣,國旗象徵國家尊嚴,被告當時在人群集中的地方,以多種方式侮辱國旗,案情嚴重,即時監禁是唯一的選擇。法庭以4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為80日,基於被告人已完成部分社會服務令,再減為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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