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了「港版國安法」是否仍需就基本法23條立法?

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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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會議授權人大常委會在香港訂立國安法的話,一旦有「港版國安法」,是否仍需為基本法23條立法?

基本法23條全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目前本港法律有條文禁止分裂國家丶顛覆等行為,但並不包括禁止做外國代理人、接受外國政府資助,及有外國政治聯繫等。

由全國人大以基本法第18條直接將「港版國安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實施,範圍包括禁止4類行為︰分裂國家丶顛覆中央政府丶外國干預及恐怖主義行為。將全國性法律在港實施,再由港府直接公布實施,不用經本地立法。

所以原則上即使遲遲未完成基本法23條立法,人大的處理已經達到了目的,至少不再需要急於就23條立法。

值得留意是「港版國安法」屬於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立法會並無權取消。

身兼基本法委員會成員的港區人大黃玉山認為,有關決定將直接在香港實施,而並非透過本地立法進行,有關決定是最高權力機構全國人大,交給常設機構人大常委會,按照中國法律逐步去做,然後在香港實施。

黃玉山表示,特區政府仍有需要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因為這是憲制責任,但香港自去年6月起,暴力事件嚴重影響民生,國家已經忍無可忍,再不出手將無法扭轉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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