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若驊:若有人濫用私人檢控 律政司長可介入撤控

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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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表示,注意到近期有人運用私人檢控展開法律程序,她說提出私人檢控的權利是普通法制度下重要的一環,但這項權利有機會遭人濫用,不應容忍有人提出毫無事實根據甚至瑣碎無聊的私人檢控,或可能懷有不恰當動機或基於政治因素而提出私人檢控。

她在網誌提到,有必要適當地去理解相關程序和原則,以免司法程序被濫用,而導致浪費資源和損害刑事司法制度。

裁判官決定可被司法覆核

她說現時沒有明顯的規則規管適用於私人檢控的法庭程序,裁判官經過相關程序處理私人檢控的申請後,會決定是否發出傳票予被告人以述明申訴,並傳召被告人在指定日子出庭應訊,就申訴或告發作出答辯。但不論律政司將會採取甚麼行動,裁判官的決定是可以被司法覆核。

鄭若驊引述《裁判官條例》訂明,裁判官發出傳票後,律政司司長有權在任何階段介入接手私人檢控程序,可撤回檢控,申請永久擱置程序或不提證供起訴被告人。而律政司司長的決定亦有機會被提請司法覆核。

有責任請法庭行使酌情權擱置聆訊

她指,根據《基本法》第63條,律政司有憲制責任主管刑事檢控,若認為私人檢控沒有合理定罪機會、違反公衆利益、基於不恰當動機而提出或構成濫用程序等,律政司有責任介入並停止相關的法律程序。律政司亦有責任邀請法庭行使酌情權,擱置構成濫用程序的聆訊。

鄭若驊指律政司一直致力確保刑事檢控程序各階段所作的決定都是公平、公正和一致,檢控程序中任何錯誤的決定都會破壞市民對刑事司法制度的信心,因此,律政司會保障私人檢控的權利,但必須防止不必要或不合理的檢控,要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這一項責任至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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