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稱修傳媒定義不影響公眾地方採訪 記協:影響公眾知情權

20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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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定義,只持有記者協會會員證或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不再符合警方「傳媒代表」的定義。警方說不影響記者在公眾地方採訪。而記協就說新措施影響公眾知情權。

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指,今次修訂是由於過去一年多,傳媒生態出現很大轉變,不只有主流傳媒,亦有學生媒體及自由身記者等,警員識別傳媒工作者時有困難,而且《警察通例》已多年無作修改,目前「傳媒代表」的定義亦只是涵蓋兩個記者組織,但有其他傳媒組織異議,因此作今次改動。

郭嘉銓指,修訂《警察通例》以政府新聞處行之有效的系統作為參考,是方便前線警員辨識,指標準由第三方訂立、業界普遍認受,是較客觀標準,名單內有超過200間傳媒機構。 他強調,措施不影響新定義內外,所有傳媒代表在公眾地方採訪,只是在警方記者會,或警方在現場劃設封鎖區時,作出便利傳媒安排時適用。

記協研究是否違基本法保障

記協主席楊健興就認為警方修訂傳媒代表定義,是收窄範圍,記協會尋求法律意見,研究警方做法有否違反基本法的保障。他指,以往涵蓋持有記協或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的記者,在新定義下不再包含在內,或影響從事傳媒外判工作的自由身記者,及新聞系學生採訪工作。他指,警方的做法等同告訴前綫警員,非警方認可的媒體出現在封鎖區便可作出拘捕,可以是發出違反限聚令告票或以非法集結等罪名拘捕,如何處理是「睇心情」,令校園記者和自由身記者風險大增。

楊健興舉例指,月初一名12歲女童在旺角被多名警員撲壓在地上,當時亦是由校園記者拍攝到片段,而去年太子站831事件,社會一直質疑有人死亡,正正是因為沒有片段,認為收窄傳媒採訪,只會令公眾人士更難掌握現場情況,社會更混亂。


6間大學新聞系及學院反對警方篩選傳媒

6間大學新聞系及學院聯署聲明,反對警方修改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只持有記協和攝影記協所發出的會員證,將不再符合相關定義,強烈敦促警方撤回建議,特區政府停止這個由警方單方面決定,會損害新聞自由的建議成為政策。 聲明又指作為課程教育一部分,新聞系學生一直有報道具新聞價值的事,他們遵循同專業記者相同的操守守則,行事公平誠實,不接受只因為是學生或獨立媒體而被禁止採訪。

5間大學的新聞系學生媒體亦聯署聲明,批評警方修改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變相落實官方發牌制度,默許警方打壓絕大部分的網媒、公民記者及校媒,嚴厲譴責警方嚴重打擊新聞自由及採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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