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舉能:司法獨立不代表缺問責 將檢討提高透明度

20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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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說,司法機構必須繼續保持獨立和公正無偏。他強調,司法獨立是《基本法》所規定的,亦受到《基本法》保障。他同意社會上人皆享有的言論自由固然應當充分尊重,但不可試圖對法官施加不當壓力。張舉能強調法官獨立斷案,判決案件時不受外界操控或干預,但法官同時要確保予人公正無私的觀感。張舉能重申,質疑判決的恰當做法是提出上訴或覆核。WhatsApp Image 2021-01-11 at 17.32.15.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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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舉能在本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致辭。他指獨立的司法機關對於香港的法治以及妥善執行司法工作極為重要;這對於公眾和商界(不論本地抑或海外)對我們的司法制度的信心,以及香港作為「一國兩制」下的一個法治社會所享有的國際聲譽,同樣重要。司法獨立的其中一項含義,是指司法機構、法院、法官以及司法人員在履行司法職能時,絕對不應受到不當的外來壓力或影響。

張舉能說,《基本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不論是本地或海外法官的委任,都必須基於,亦只可基於其司法和專業才能。司法任命亦不應摻雜任何政治或其他不相關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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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或網上惡意「起底」 應受到嚴厲譴責

對於法院近年在審理涉及政治的案件時受到批評。張舉能說,法院審理帶有政治色彩的案件是在所難免的。審理這些案件的法官,往往受到傳媒及社交媒體的密切審視,而他們的判決亦每每面對立場不同者之間的批評。評論與批評,甚或偏激苛刻的言論,都無可避免。社會上人皆享有的言論自由固然應當充分尊重;但不可試圖對法官施加不當壓力,影響他們履行司法職責。

張舉能強調,任何威脅使用暴力或網上惡意「起底」,試圖向法官施加不當壓力的行為,既應受到嚴厲譴責,同時亦是徒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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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有其觀點 但判案時必須自我克制

張舉能說,法官是人。法官與社會其他人一樣,自然而然,或許有自己的觀點和信念,而他們亦有權享有個人的觀點和信念。然而,法官斷案必須客觀專業,不為個人在政治或其他方面的觀點或信念所左右。法官必須把這一切摒除,只按法律斷案。法官對待法庭每個人,在言行上都必須一視同仁,比量齊觀。就此而言,觀感印象與真實情況同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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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法官必須自我克制,處理備受注目或帶政治色彩的案件時,不論在庭上發言、撰寫判案書,或在對待訴訟各方、其律師或證人時,務必格外審慎,確保予人公正無私的觀感。鑑於這些案件富爭議性的性質,倘若法官在上述方面有任何偏差,都可能予人有立場偏頗之疑,不利於維持公眾對司法體系的信心。

基於個人政見不認同判決 非質疑法官公正的好理由

不同的人從不同角度看待法庭判決的對錯,從而得出不同的結論。張舉能說,這是可以理解的。「對部分人來說,重要的只是判決結果」。然而,他說,「單單基於個人政見或立場而不認同判決,並不是質疑法官或司法機構的獨立性或公正無私的好理由。針對我們法官的無理指控,只會危害公眾對司法機構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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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質疑判決應提出上訴或覆核

張舉能說,如外界質疑判決的恰當做法,是提出上訴或覆核。而法官獨立斷案,判決案件時不受其他法官(包括比其資深的法官)的操控或干預。他提醒,上訴及覆核處理需時,因而需要耐性。而社會必須對我們的普通法制度有信心,讓上訴程序得以完成。香港上訴法院具有既正面且權威的角色,不容取代。

欠問責要改革?張:司法獨立不代表缺乏問責

外界有聲音指司法機構「離地」,法官欠缺問責,要求進行改革。張舉能花上篇幅回應。

張舉能說,司法獨立不代表缺乏問責。他說,所有法庭程序(除少數清楚界定的例外情況)都必須公開進行;法庭須就判決給予理由,而市民亦可於互聯網查閱有關的判案書。不滿判決可以有上訴機制;案件排期聆訊以及頒下判詞的目標日期,都是明確並具透明度;公開發布的《法官行為指引》;處理針對法官的投訴的既定機制。而立法機關亦會審批司法機關的年度預算案。

張指,這些制度當然有進一步的改善空間,但肓民大眾可以放心,現存的制度能確保司法機構雖然在組織和運作上獨立,但在履行職能時全面向公眾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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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接受問責 特首按基本法有權將其免職


根據現有機制,針對法官的投訴都由相關法院領導處理,並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張舉能說,至於極其嚴重的個案,《基本法》第八十九條訂明,行政長官可根據只由法官組成的審議庭的建議,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對法官(包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予以免職。即使在涉及可能需要將法官免職的個案中,負責向行政長官建議應採取什麼做法的審議庭,只可由法官組成,這項規定充分說明《基本法》對司法獨立,以及司法機構不受任何外在因素干預,是何等重視。

將檢討提高機制的透明度和問責性

不過,張舉能認同在不可削弱司法獨立這個關鍵的大前提下,投訴處理機制仍有提高透明度和問責性的空間。因此,繼上次二○一六年的檢討後,司法機構將對現有機制進行檢討以進一步提高機制的透明度和問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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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位法官擁護《基本法》 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舉能特別提到司法誓言,他指誓言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

司法誓言要求每一位法官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奉公守法、公正廉潔,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維護法制,主持正義,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他一再重申,法官必須公正無私,不受偏見或成見影響。法官亦必須無所畏懼,敢於按照法律作出判決,不論判決結果受歡迎與否,或判決結果會令其本人受歡迎與否。法官務須至誠無昧,忠於事實,鐵面無私地應用具約束力的法律及案例,切實遵循適用的規則及程序,即使結果並非如其個人所願。法官行使權力和酌情權須以司法原則為依據,並須把判決理由在判案書中如實和全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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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和落實《基本法》第三章所保障的基本權利

張舉能說,法律制度認可的一切權利當中,最彌足珍貴的是《基本法》第三章所保障的基本權利和《香港人權法案》所列明的基本權利,例如言論自由、集會自由、刑事法律程序中有關程序和其他方面的保障,以及其他享有的個人自由。社會大眾期望法院和法官寬鬆地詮釋這些權利,並當這些權利受到威脅或妨擾時,小心翼翼地加以維護。法院是維護這些權利的地方。我們的法院定必繼續維護和落實這些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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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權時考慮三點 張:大部分基本權利非絕對權利

張舉能在這方面提及三點。第一,《基本法》是香港市民享有的基本權利的最終保證,也是法院具有司法管轄權執行這些基本權利的最終保證。第二,大部分的基本權利都並非絕對的權利,在顧及他人或大眾利益的情況下,可以對基本權利施加限制。然而,任何限制,都必須在限制的目的、相關性、必要性和相稱性方面具有充分的理據支持。第三,基本權利是每一位香港市民都平等享有的。在行使權利或請求法院強制執行權利時,他人的相關基本權利同樣應該予以考慮和尊重。不同權利間互相角力是常有的事,遇到這情況時,法庭的工作是衡量這些對立的權利,從而作出最能落實這些權利的決定。

 

公眾關注的刑事上訴或刑期覆核案件 會從速聆訊

張舉能說,在疫情及社會運動夾擊下,對法庭造成巨大壓力。司法機構會着意為不同類別的案件編訂優次,從而更有策略和更有效率地處理積壓的案件及理順工作流程中的障礙。重要的公法案件及上訴會獲優先處理及加快排期聆訊,以減少延誤及減低此等訴訟所涉的社會代價。同樣,一些影響廣泛又或廣受公眾關注的刑事上訴或刑期覆核案件,會從速進行聆訊,使上訴法庭得以適時按情況釐清法律或訂下具權威性的量刑指引。我們會優化行政措施確保判案書在案件審結後的合理時間內頒下。

特別感謝海外非常任法官的工作


張舉能又特別指出,海外非常任法官對終審法院工作的重大貢獻,值得給予充分肯定。雖然近年在招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方面偶爾會遇到困難,但我們絕不因此而降低對法官在司法和專業才能方面的要求。我們將繼續探討如何吸引具備合適才能和品格的律師加入法官的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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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開始嘗試遙距聆訊

而作為與時並進的司法機關,法院已開始嘗試遙距聆訊。而有關的科技應用在多個範疇中的成效顯著。遙距聆訊預期將成為法律制度,尤其是民事案件的常設選項。至於刑事案件,使用遙距方式進行聆訊則有待修改現行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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