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情況屬藉公眾活動煽惑他人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

2021-04-13
 
AAA

WhatsApp Image 2021-04-13 at 17.30.56.jpeg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示,行政會議今早通過《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將提交立法會在明日的特別會議首讀。

當中為依法規管操縱及破壞選舉行為,政府將修訂《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將在選舉期間內,在公開活動中藉公開活動煽惑他人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列為非法行為,亦禁止故意妨礙或阻止他人投票。

究竟在甚麼情況下會觸犯法例?

WhatsApp Image 2021-04-13 at 17.45.45.jpeg

律政司長鄭若驊說香港行普通法,可按案例處理,她又舉出幾個原則,包括公開活動的定義是指,不論是否在公眾場所,向公眾作出任何形式的通訊、包括講說話,影片,電郵等有紀錄的材料。

由公眾可觀察得到一些行徑或動作,例如掛橫額,旗幟,配戴衣飾等。

向公眾分發或傳播任何材料。

最高可判監3年

鄭若驊強調,一旦違反相關規定,最高可判監3年。她又指條例亦會列明,若相關人士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可作免責辯護。

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曾國衞指,當局修例規管煽惑他人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並非因為對選舉的投票情況無信心,而是社會上有人嘗試作出相關煽惑的行為,當局因此針對性作出修訂,確保選舉不會被操縱及破壞。

延伸閱讀
  • 廉政公署表示,留意到有人在互聯網呼籲市民於選舉中投白票,提醒市民如有人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即屬非法行為,干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最高可判處監禁3年及罰款20萬元。

    2021-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