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世路:上市公司董事局組成的期許

2021-06-11
朴世路
財經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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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港交所發出檢討《企業管治守則》及相關《上市規則》條文的諮詢文件,當中有不少建議,其中最大爭議性是對於日後董事局組成有相應的變化。當中,文件建議:

1. 任何在任已過9年的獨立非執行董事重選,需經獨立股東批准,及解釋何以認為該獨立非執行董事仍保持獨立而應予重選時,額外披露所曾考量的因素、程序以及董事會或提名委員會的討論。

2. 若所有獨立非執行董事均為連任多年的獨董,規定股東周年大會需委任一名新的獨立非執行董事,並於致股東通函中就每名連任多年的獨董披露其姓名及已出任該職的時間。

3. 建議上市公司一般不應給予獨立非執行董事帶有表現績效相關元素的股本權益酬金(例如購股權或贈授股份)。

4. 規定董事會每年檢討其董事會多元化政策的實施及有效性,並給董事會內全部單一性別的現有發行人3年的過渡期,在期間應委任至少1名另一性別的成員加入其董事會,而首次公開招股申請人的董事會就預期不再只有單一性別的董事。

5. 規定發行人須設立提名委員會,由獨立非執行董事擔任主席,且大部分成員均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根據港交所指,他們的目標旨在提升董事會獨立性、推廣董事會更新成員組合及繼任方面的規劃,以及加強提名委員會的角色,以及進一步推廣上市發行人董事會成員性別多元化。

但前日,上市公司商會及獨立非執行董事協會昨午舉行視像會議與業界交流,部份討論者表示不認同:

1. 遴選獨董過程中應摒除大股東參與,故不建議獨董連任9年以上,大股東需放棄投票權,由獨立大股東選舉。

2. 並非所有行業均容易找到另一性別人選入局,若要硬套指標,恐「為做而做」,故不建議需加入另一性別的成員加入董事局。

3. 不應禁止公司為獨董給予帶與表現績效有關的股本權益酬金,因為現時已規定獨董不可持有公司超過1%股權。

此外,他們亦不同意基金公會早前發表委任首席董事的建議,因為有與會者注意到,有上市企業曾經聘用首席獨董與投資者溝通,最終卻因為有人不熟悉公司的運作情况,要將投資者提問轉交公司管理層回應。因此認為,有時建議或以為令事情變好,卻缺乏內涵支持實際情况,亦有參與者對委聘首席獨董與投資者溝通的做法有保留,原因是獨董本身非參與公司日常管理,卻要承擔更多責任,對公司未必是好事。此外,他們亦認為應增加獨董在董事會的佔比,同時注重多元性、能力及經驗,並應讓高級的投資者關係人員參與董事會會議,讓他們有一手資料做好與投資者的溝通。

證監會主席歐達禮早前在閉門會議中,亦指出香港整個獨立非執行董事的操守和發揮角色能力,較世界很多主流資本市場更差,認為獨立非執行董事也有現實壓力要面對。本人相信,這就是投資者對上市公司透明度及合理性的壓力。

筆者作為一個小股東,認為港交所的建議是不俗,本人就集中單一性別的董事建議沒有甚麼意見,亦同意董事學會的觀點,首席非執董的機制確實不合適,但反而對獨立非執行董事委任及酬金,持有另一個角度。

雖然何謂獨立在港交所上市規則已經有所定義,此外董事學會大量文件也有介紹其職責,筆者不打算討論,但筆者發現對於獨立董事的選任,其實是並沒有相應機制去處理,並從大股東口耳相傳或朋友間互相介紹,老實說這並非健康的機制。

本人認為,獨立董事本身就應是大股東及小股東的橋樑,但因為大股東本身已有權力委任足夠的董事把握董事會權力,故獨立董事確實應該獨立股東確實有必要由獨立股東選出,反應小股東聲音。同時,也應定期更換獨立董事,以免擔任時間過長,減少其獨立性,配合現有的上市規則及公司法上對董事作出的罰則、以及對董事的監察制衡有效,公司管治才有可能合理地彰顯,為股東提升價值。不過,筆者相信是考慮了既得利益人士的壓力,港交所才有這個較溫和的、逐步淘汰的,並由獨立股東投資選任新的非執董的機制。

關於董事學會該會上提及的建議,似乎未足夠了解董事真正意義。筆者在此解釋,如果大股東認為獨立非執董的見解適合,但因為留任過長不適合擔任獨立非執董,應調任非執董。如果公司認為需要安排投資者關係的話,便應該委任負責人員為執行董事或非執行董事,如果章程容許,也可以作為觀察員及替任董事,列席會議,至於在和投資者溝通時,就會有第一手的情況,同時在情況許可之下,安排一位獨立非執行董事列席,同時把股東的意見反映在董事會。

至於酬金問題,本來筆者也認為獨立董事不應收取股份酬金,例如在一些有問題雖然可能短期提振股價,但卻損害所有股東,如果發予股份酬金,他便可能有利益衝突。在保護公司價值角度,確實不應該給予。但考慮到如果獨立董事制度成功,和公司價值是相信有掛勾的,所以本人有一個較為保守的建議,則如同新的建議一樣,由獨立董事決定是否給予酬金較為合適。

本人認為較長遠的規劃,應該是強制委任財務總監為董事,同時一位執董或非執董,負責投資者溝通,這名董事可能由財務總監或投資者主管擔任,此外,應改善獨立非執董的待遇,並強制其擔任上市公司的數量,以免繼續有「獨董王」導致未有足夠精力監察公司行為。同時,也應有合適機制,令部份小股東可能選任自己的代表作為獨立非執行董事,進入董事局直接反應其聲音。

其實,筆者認為更值得留意是董事會與股東溝通政策。根據上市規則,董事有責任自己或派出代表直接在會議上在股東會提問,獨立非執董也應出席會議,留心小股東的發言。至於在關連交易及大股東提出的私有化中,關連人士應避席,由獨立非執董作為主席接受提問。

過去多年,部份上市公司的管理層因作出一些不太有利公司的行為、甚至因為避嫌,又或是聽從公關公司的建議,故部份會議更刻意不在港舉行、如在港舉行在股東會,則多數會匆匆散去,不願意回覆股東提問、顧左右言他,甚至阻止股東進入股東會的情況時有發生,故今次修例亦提升股東通訊政策為強制要求,實屬好事,但筆者開始新加坡的上市公司已要求會披露在股東會的會議紀錄、董事出席情況、以及投資者發問的回覆的,相信香港也應該開始繼續檢討是否需要這樣做的必要性。

長遠來說,只要董事選任及投資者溝通機制合理,配合適當制衡及投訴機制,香港公司管治水平提升,令投資者看得明白公司價值和想做甚麼,這就可以令香港資產能夠吸引資金,並提升其價值,令國際集資市場地位更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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